高山案二審維持原判囚15年
【明報專訊】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周五對曾震動中國金融界的「高山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李東哲等5上訴人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對7名被告人作出的刑事判決,被告人高山(上圖)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各上訴人、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東哲、李東虎夥同被告人袁瑛、張立濱,勾結時任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行長的被告人高山,採用偷換存款單位預留印鑒、偽造轉賬支票等手段,將河松街支行存款單位賬戶資金轉入李東哲、李東虎實際控制的虛假公司或空殼公司賬戶。
在2004年12月,李東哲、李東虎、高山3人分別逃往加拿大。期間,李東虎、李東哲兩人又分別指使袁瑛、張立濱等人將其所控公司財務賬目等資料銷毀,將涉案資產變賣轉移。
李東哲、李東虎夥同袁瑛、張立濱騙取河松街支行資金,高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計逾人民幣8億元。案發後,公安機關追繳贓款物合計人民幣5.16億餘元、美元11萬元。
李東哲、李東虎、高山分別於2012年1月、2011年7月和2012年8月從加拿大回國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