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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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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輪功學員被控非法招貼

【明報專訊】法輪功學員在深水黥靻K站外設街站宣傳,被食環署人員到場移走橫額與展板。有學員在「掃場」時拒放開橫額,與署方人員理論,被控阻礙公職人員及未獲書面准許在官地展示招貼或海報,昨於開審時指現行機制未供個人名義申請展示招貼,違反《人權法案》。

被告洪瑞峰涉於2013年7月2日在深水黥靻K站後擺設街站,拉起3米乘1米「法輪大法好」標語,及擺設一些展板。庭上昨播放食環署人員執勤拍攝的片段,3名食環署男職員到場後迅速清走展板,除下橫額時則與被告爭持不下。兩名身穿食環署背心外套的男職員一左一右抓茬Q告的手,被告則纏蚞遾B不放,責罵署方「土匪搶洁v。被告曾表明擁有展示物品。

稱禁個人申請招貼違人權法

辯方昨陳述答辯理由,表示署方申請展示許可的機制,只供議員及非牟利機構等團體申請張貼告示或海報,並不接受個人名義申請,被告無機會表達個人意見,代表機制違反《人權法案》所保障的發表自由。裁判官蘇文隆問,個人可以經團體申請許可而表達意見,有關機制又是否違反人權法?辯方回應指個人意見與團體意見有所不同,不能相提並論。

控方則表示,該處屬未批予任何部門管轄的官地,故應向地政總署申請許可。地政總署考慮市政、衛生等方面,設立機制限制團體和議員申請許可,展示非商業而社區關注事宜的標語,確保不會產生混亂。控方又指出,事發地點的100米範圍內,共有14處指定位置,可供申請展示宣傳品。署方因橫額附於柱,置於地上,判斷橫額在官地上展示,故採取行動。蘇官問若有人手執標語,走來走去或原地不動,署方會否有行動。控方稱署方人員不會上前處理。

食署:手持標語不處理

辯方又指食環署人員無權充公或檢走物品,他們雖有權移走物品,但被告當時正在移除橫額,署方人員毋須動手。控方回應指署方人員移走展示品後將帶返辦公室,待物主認領取回。蘇官反問若物主在場「認頭」,署方何不當場物歸原主。控方指署方不能單憑某人宣稱為物主,便歸還物品,須按指引核實物主身分。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KTCC68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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