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部回應指,個案中的菲傭,雖然已被僱主終止合約,但她仍可在本國合法居留至其簽證屆滿。僱主不能要求將她遞解出境,但建議僱主通知移民部該名僱員已不再受聘。
移民部強調,除原有的僱主外,任何人如要聘請該名菲傭工作,必須重新申領勞工市場影響評估(LMIA),而菲傭亦須取得新的工作簽證才可合法工作。新僱主如在沒有取得相關文件的情況下聘用該名菲傭,即屬違法。
根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法》(IRPA)規定,僱主如非法僱用外籍勞工,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僱員非法打工,亦同樣觸犯移民法,並有可能遭遞解出境。
另外,本地移民律師王仁鐸表示,由於該名菲傭要求帶同另一人到事主的住所工作,等同改變她作為居家保母的原有住宿安排,因此事主有權提出終止合約。至於追討損失方面,他認為,事件屬於與中介公司的糾紛。
他並補充,事主與菲傭終止合約後,可通知加拿大邊境服務局,讓該局留下相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