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倉案主犯輕判 最高檢抗訴
涉億元內幕交易 專家:顯示檢方加強制衡

[2014.12.11] 發表
馬樂案的判刑在國內引起較大爭議,下圖為2月他在深圳受審時的照片。(網上圖片)
案件經過多番周折,最終最高檢提出抗訴。圖為案件二審開庭。(網上圖片)

【明報專訊】有全國最大宗「老鼠倉」(即內幕交易)案之稱的深圳「馬樂案」近日有新進展,最高人民檢察院罕有地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基金經理馬樂被控非法獲利1,883萬餘元(人民幣.下同),但此前一審、二審,深圳市和廣東省檢方均因法院量刑過輕而抗訴。有學者指出,案件證明內地檢方的監督制衡作用逐漸加強,證明法律並非再是「一家之言」。

官方通報指出,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原基金經理馬樂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間,掌握相關交易的標的股票、交易時點和交易數量等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其間,馬樂累計成交金額10.5億多元,從中非法獲利1,883萬餘元。2013年8月2日,證監會宣布,馬樂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馬樂隨即投案自首。

一審判緩刑罰款千萬

今年1月2日,深圳市檢察院起訴馬樂。3月24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馬樂監禁3年,但緩刑5年,除追繳違法所得1,883萬餘元外,另罰款1,884萬元。判決指馬樂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情節嚴重」,但有自首情節,加之其非法所得已全部返還,適用緩刑。馬樂表示不會上訴。

判決後,市場則一邊倒認為判決過輕,新浪財經當時的網上調查顯示,在1,487位網友中,近九成認為判決過輕,僅7.8%的網友認為判決合理。

稱應按「情節特別嚴重」處罰

深圳市檢察院抗訴提出:應依照「情節特別嚴重」處罰馬樂。10月,廣東省高級法院二審判決指,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量刑適當,駁回抗訴。11月,廣東省檢察院認定二審有誤,提請最高檢抗訴。周二(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未馬樂案提出抗訴。

財新網引述辯護律師認為,過去類似「老鼠倉」案件中,主犯獲利1,000多萬元也被法庭認定為「情節嚴重」。但內地也有律師認為,馬樂案涉及的金額和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的次數很多,應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據《刑法》規定,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監禁;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但未標明金額。2011年最高法釋法提到,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或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者,即算「情節特別嚴重」。

專家:證司法非一家說了算

廣州社科院研究員彭澎對本報表示,「老鼠倉」問題在內地相當普遍,證明監管有漏洞,且處罰不嚴厲,導致很多人鋌而走險。

最高檢本次提出抗訴,證明如今中國司法已經不是一家說了算,有檢方監督制衡是好現象,能幫助糾正法院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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