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受商品例規管
【明報專訊】財務公司受放債人牌照制度規管,財務中介則毋須領牌,但究竟有沒有法例規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回覆本報表示,《放債人條例》有規管放債人或其代理,不可向借款人收顧問費;《商品說明條例》亦規管中介人不可作出虛假說明或誤導性遺漏。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去年處理一宗涉財務中介案件時,曾語重心長說:「如果法律可盡快及果斷阻止這些無情的剝削(heartless exploitation)發生,類似案件中的弱勢人士會有更大保障。」
財庫局表示,《放債人條例》禁止放債人、其委託人或代理人等,向借款人或擬借款人為其借貸而索取任何報酬,如顧問費或服務費,違者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另外中介人的營業行為亦受《商品說明條例》規管,如觸犯虛假商品說明或誤導性遺漏等罪行,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放債串通中介 借行政費收高息
警方向本報提供了近期兩宗涉財務中介的違法案件,均涉及持牌放債人串同中介公司,利用「行政費」收取過高利息,一宗放債人被撤銷續牌申請,中介公司亦被裁定「向擬借款人要求或收受酬金或報酬」罪成立;另一宗放債人被判罰款及監禁。
放債人禁收顧問費
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批評不少財務中介公司,利用事主的無知和疏忽,巧立名目,他呼籲市民應直接向信譽良好的持牌公司貸款,毋須光顧財務中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