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官被責擅加條件 中國申請人獲批覆核
【明報專訊】一名中國申請人以從事行政人員的經驗申請「加拿大經驗類別」(CEC),遭到移民官挑剔其工作職務,不能滿足有關「全國職業代碼」(NOC)所描述,移民官還在審核時「搬龍門」,提高對該工作技術的要求,作為拒批理由。申請人其後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法官判予申請人重審機會。
申請人黃文琪(Wenqi Huang,譯音)以NOC代碼1221的「行政人員」(Administer Officers)職位,提出CEC申請。根據NOC代碼對行政人員工作的描述,「行政人員負責監督及執行行政程序,建立工作項目的優先順序,並且協調行政服務,例如協調辦公室空間、辦公文具,以及保安服務等等」。
聯邦法院法官安尼斯(Peter Annis)上月在判辭中指出,移民官在拒簽決定中,雖然引用NOC 1221的工作描述,卻添加其他工作內容的要求,除了NOC所描述之外,還加上「主導行政任務的分析」,最後移民官指申請人的工作職務未包括「主導行政任務的分析」或有關的工作,因而拒絕其申請。
法官認為,移民官是可以提問、檢視申請人的工作職責是否符合要求,但是,法官卻不認為移民官可以不按照NOC要求,而是自行添加較高的工作技術要求,然後再拒絕申請。法官指移民官如此為NOC添加條件,已屬越權。
法官還挑出移民官其他錯誤,包括「指申請人工作未滿12個月」,法官指這明顯與事實不符;移民官又說申請人未滿足NOC的「必要職務」(essential duties),但其實NOC不會列出「必要職務」。
安尼斯最後判決給予申請人重審機會,移民部必須另派移民官重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