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號被批轉錯方向 南丫四號涉轉得太遲

[2014.11.19] 發表
被告周志偉(圖)被控誤殺等41項控罪,控方庭上指他擔任船長的南丫四號,案發時轉向太遲。(郭慶輝攝)
被告黎細明(圖)昨到高院受審,離開時不發一言,他所駕駛的海泰號被指案發時轉錯方向。(郭慶輝攝)

【明報專訊】兩年前國慶夜南丫海難造成39人死亡,涉事南丫四號及海泰號的船長各被控誤殺等41項控罪續審。控方指「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下稱避碰規則)要求船長,若發現與其他靠近的船有碰撞風險,應右轉避開,但海泰號案發時向左轉,專家形容該錯誤屬「最基本及最危險」;而南丫四號雖然曾稍微向右轉,但被批評「幅度太小、轉得太遲」。

控方:錯誤屬「最基本」「最危險」

暫委法官祁彥輝甫開庭,透露其中一名女陪審員寫信給法庭,要求豁免擔任,並呈上相關文件,最終獲法官批准。法庭其後選出一名男陪審員填補空缺,組成6男3女的陪審團。

控方的開案陳辭指出,2012年10月1日晚上8時,港九小輪旗下的渡輪海泰號由南丫島榕樹灣碼頭出發,駛往中環碼頭,載有逾60名乘客及4名船員,次被告黎細明(55歲)任船長。15分鐘後,由港燈擁有的南丫四號從榕樹灣避風塘出發,船上載有127人,主要是港燈員工及其親友,接載他們到維港觀賞國慶煙花,首被告周志偉(56歲)為船長。兩船其後靠近,最終海泰號於8時20分撞向南丫四號,令南丫四號最終沉沒。

專家:船長沒可能不知有船靠近

控方引述專家John Third指出,所有船的左右兩邊船身均裝有不同顏色航行燈,令其他船透過燈號得知是否有船靠近。專家指案發時南丫四號及海泰號的航行燈均運作正常,作為船長的兩名被告,應可看到對方的航行燈,得知兩船正互相駛近。專家指出,即使航行燈真的故障,但兩船均配有雷達,兩被告若以看不到有船靠近作藉口,屬「不可接受」。

控方指涉案兩船相撞,反映兩被告案發期間或沒作適當瞭望,致沒察覺兩船正靠近;又或是他們得知兩船靠近,但沒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碰撞,以上兩者均違反避碰規則。控方續指出,避碰規則規定兩船靠近時應以鳴笛或燈號釐清對方意圖,但南丫四號及海泰號上均有乘客表示,案發期間並無聽到笛號;另有專家認為,海泰號於案發期間未以安全速度航行。

控方透露,本案將傳召29名證人,包括警察、消防員、市民和專家證人等,又會安排陪審團到案發現場實地視察。

【案件編號:HCCC4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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