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長:市民阻施襲足夠抗辯
涉打架糾察郭紹傑柯耀林保釋

[2014.11.14] 發表
200多人昨日遊行,要求警方立即撤銷對佔中糾察郭紹傑(前左三)及柯耀林(前左二)的控罪並向二人道歉。遊行者包括民主黨主席劉慧卿、工黨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及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警方兩度出示黃旗,指遊行違反法例,事前沒有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余俊亮攝)

【明報專訊】3名男子前日在金鐘佔領區涉向留守現場的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拋擲發臭豬內臟,兩名佔中糾察郭紹傑和柯耀林協助制服3人時同告被捕,事件引起警方拘捕的法理爭議。有大律師認為,兩名糾察正行使法律賦予的「公民拘捕權」,使用的是合理武力,警方拘捕令人費解;另有法律學者認為有關「公民拘捕權」在此情G並不適用。律師會會長熊運信則認為,一般情G下,有市民看見有疑犯施襲而上前阻止,即使未必符合公民拘捕權,亦有足夠抗辯理由。

柯耀林:原本做證人 不料變犯

郭紹傑和柯耀林昨晨各以500元保釋,兩周後返警署報到。郭紹傑稱保護市民是糾察天職,對被捕感到非常憤怒及失望,不明白為何被捕,若再選擇一次,仍會制服兇徒。柯耀林稱對被捕感無奈,原本協助警方做證人,想不到變了犯人,對日後市民看到有罪案發生後是否應提供協助感疑惑。黎智英昨午如常在金鐘出現,並指警方拘捕糾察不公平及不理智。

警方發言人說,市民目擊罪行應立即通知警方,若有需要制止犯罪行為或制服嫌疑人,須衡量實際情G及自身能力,及確保自己人身安全。市民只可使用合理及相稱武力,沒有搜身權。警方提醒,市民拘捕疑犯時使用過分武力,或須承擔法律責任。

有學者指「公民拘捕權」不適用

俗稱「101拘捕令」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列明,「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條則賦予市民作拘捕時可使用合理武力。何時可引用「101拘捕令」,關鍵在於「可逮捕的罪行」需要是可判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

大律師郭憬憲認為,案中3男子可涉《公安條例》非法集結,可判監3年,認為糾察是合乎「101拘捕令」使用合法武力。他認為警方拘捕令人費解,不希望警方有政治考慮,如有檢控將是可笑的事。

港大法律學者楊艾文則表示,將疑點利益歸於警方,因向黎擲內臟的3人涉普通襲擊,最高可被判入獄12個月,不符合可逮捕的罪行中超過12個月監禁的要求,故101拘捕令並不適用。警方在此案中,有合理懷疑有人涉在公眾地方打架,但應否落案起訴是另話。

律師會會長熊運信稱不評論個別案件,一般情G下有市民見有疑犯施襲作阻止,即使未必符合公民拘捕權,亦有足夠的抗辯。身兼撲滅罪行委員會成員的立法會議員潘兆平表示,不希望事件影響市民舉報案件及協助警方處理違法行為的信心,但認為警方需交代更多詳情以釋疑慮。

民陣遊行未申請 警兩舉黃旗

民陣昨發起遊行,要求警方立即撤銷對郭柯二人的控罪及向二人道歉,又譴責警方在40多天佔領行動期間的濫捕行為,並要求警務處長曾偉雄下台,200多人參與。遊行由金鐘佔領區至警察總部,警方因遊行未經申請,兩度出示黃旗指違例。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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