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商會控同業誹謗敗訴
【明報專訊】每年在會展舉行大型電腦節的電腦商會,經常舉行同類展覽,部分會員及零售店主不滿次數太頻密,令平日生意下降,遂自組電腦業協會,並自行在電腦廣場舉行電腦節。協會永遠名譽會長佘繼泉於2009年兩度在報章批評電腦商會的做法,被商會興訟控告誹謗。法官昨頒下判辭,裁定佘繼泉的評論不屬誹謗,商會一方敗訴。
原訴香港電腦商會,與被告佘繼泉所屬的香港電腦業協會,於2010年1月先後舉行電腦節「鬧雙胞」。
特委法官翟紹唐在判辭指出,原訴認為被告於2009年4月16日及12月31日,分別在《蘋果日報》專欄和《星島日報》報道中作出的評論,令人誤會商會聲稱是非牟利組織,卻借電腦節牟利,忽略會員需要,構成誹謗。
惟法官認為考慮到事件背景,原訴確有從電腦節獲得逾百萬收入,展覽次數頻密亦引起不滿,被告的看法及評論合理,故裁定原訴敗訴兼要付對方訟費。
【案件編號:HCA2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