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因公涉刑事 首長可申公帑打官司
【明報專訊】被指毆打公民黨曾健超的7名警員目前正停職,本報發現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77條,公務員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涉嫌干犯刑事罪行,只要不涉貪污或相關罪行,其部門首長可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為部下以公帑打官司。但民陣警權關注組召集人王浩賢認為,若是次涉事警員遭檢控,警務處長不應申請以公帑援助該7警,因為濫用私刑屬嚴重刑事罪行。
民陣:私刑嚴重 不應申援助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77條為有關「公務員可獲得的法律援助」條文,提出涉及刑事訴訟案件時,被控告的公務員要獲得政府法律援助,須令公務員事務局長信納被告是在執行職務時觸犯所控的罪名,部門首長可以向局長提交申請,政府會替被告委聘律師及大律師,惟被告不能未經批准下轉換律師及大律師,否則會失去獲法律援助的資格。
消息稱,政府向被告的紀律部隊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有先例,例如近年一宗有關懲教員打死在囚者的案件,便是以公帑協助他們打官司。王浩賢表示,若警員只是涉民事索償,由政府這僱主提供法律援助可以理解,但如涉及嚴重刑事罪行,除非該警員申請法援署的法援,否則當局不應該用公帑幫他們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