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中國移民兩度提出申請與加國母親團聚,但由於母親在自己移民時,並未將女兒列在「未同行親屬」名單內,移民官認定該母親不誠實,兩次拒絕女兒的移民申請。女兒改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法官推翻移民官判決,認為申請人的母親可以數次說謊,但移民官卻不能因此不評估她提出的其他人道理由,在審核程序上有欠公允,法官因而判決給予申請人重審的機會。
中國申請人甘曉雯(Xiao Wen Gan,譯音)在2009年時提出家庭團聚申請遭到拒絕,第二次她改提人道立場申請,當時她的母親已是公民,她的姐姐和弟弟也都是加拿大公民,但仍遭到移民官在去年3月18日發出拒絕函。
移民官發現,甘曉雯的母親林瑞蘭(Rui Lan Lin,譯音)在自己申請移民加國時,有3次機會可以將甘曉雯填報於「未同行親屬」(non-accompanying relative)的資料欄當中,但林瑞蘭均未填寫。
「未同行親屬」 母未填報女兒
移民官認為,既然作為申請團聚資助人的林瑞蘭,未向移民部呈報還有未能同行的未成年女兒甘曉雯,情理有虧,移民官因此無法接受甘曉雯的申請。
聯邦法院法官布朗(Henry Brown)指出,移民官在考量人道立場申請時,確實可以檢視資助的一方所提出的證據或證詞是否可靠,而在甘曉雯的個案中,她的母親一而再、再而三的欺騙她所移民的國家,如此行為確實有不當之處。
法官提到,雖然林瑞蘭有可能是因為中國一胎化政策,女兒可能未在中國正式登記戶口,而隱瞞她的存在,但後來林瑞蘭有多次吐實的機會,卻始終未向移民部坦白有此女兒,移民官依法確實可以不接受甘曉雯的申請。
不過,布朗認為甘曉雯提出人道申請則應該獲得不同的審視,他指出《移民法》要求移民官在處理人道立場申請時,不管如何,不能只考慮資助人的證詞,亦應對申請人予以人道立場考慮,例如,申請人提供了她的姐姐及弟弟請求考慮的人道理由,但移民部卻視如不見,未予參考。
布朗裁定,移民官只重視母親之前隱瞞女兒存在的不對,並未客觀審核所有與申請人有關的人道理由,在處理上有欠公允,因此同意給予甘曉雯重審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