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信息今起須承責
遏網絡侵權行為 起底禁曝光家庭住址

[2014.10.10] 發表

【明報專訊】網上個人信息保護在中國面臨極大危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昨日公布司法解釋,規範網絡侵權案件審理,明確僱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解釋並指出,家庭住址等將不得被「人肉」曝光,微博、微信等自媒體「轉發」亦要承擔責任。該解釋將於今日(10日)起施行。

最高法昨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這一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了個人信息保護的範圍,加大了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規制了非法刪帖、網絡水軍的行為,明確了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程度認定等問題。

可責令網絡供應商提供資料

「在網絡上實施侵權行為的人躲在暗處,發一個帖子神不知鬼不覺,被侵權人想起訴的時候往往難以確定被告。」針對這種情況,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在訴訟程序上,允許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明確原告起訴後,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訴。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處罰等措施。」司法解釋同時規定。

司法解釋並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紀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規定,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是轉載行為過錯認定的重要因素。

公眾人物負更高法律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姚輝提醒,「如果你是『大V』,你就應當知道你輕易地一轉發,影響力有多大。你的言語、你的一舉一動可能影響的受眾有多大,你法律義務上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應該謹慎。」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後《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專家認為,這次發布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加大了司法保護的力度,有利於遏制網絡侵權行為的蔓延,與之前已經實施的規定和解釋共同形成了有關互聯網法律問題的裁判規則體系,對於規範網絡行為、建立良好的網絡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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