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7日判刑 律師指復康治療勝重判
梁梓華的代表律師福勒(Richard Fowler)昨日繼續進行陳辭,期間多番指出,梁在犯案時思緒混亂,而她在兩次的事件中,處理和應對的方法都不一樣。
他指,在第二次懷孕時,被告有接受產前險查,亦知道嬰兒的預產期。他說,梁梓華在第二次產嬰前,有計劃將事件告知家人,只不過最後嬰兒較預期早了出生,才令她在沒有預期的情況下產嬰。
福勒又指,被告的性格有缺陷?心理發展未成熟,但她沒有刑事紀錄,亦從未有過任何暴力行為。
在過去4年間,她一直遵守多項嚴格的保釋條件,而本案開審以來,亦受華語傳媒廣泛報道,認為她已承受了一定的教訓。
福勒又援引案例說,在殺嬰罪的判刑中,阻嚇作用並非最重要的量刑因素,因此不認同控方提出重判的要求。
他認為,如要防止被告再犯,最有效的方法是安排她接受復康服務(rehabilitation),以及要求被告在日後懷孕時,向有關方面申報。
檢控官坎寧安(Sandra Cunningham)則反駁指,沒有證據證明梁在第二次產嬰前,有計劃告知父母。而根據出庭的專家證人所說,嬰兒即使在35至37周出生,在正常的情況下仍然能存活,因此不認同辯方所指,男嬰或因早產而夭折。
坎寧安並反駁辯方指,梁曾親口承認,在嬰兒仍在馬桶時按掣沖水,這已經是被告對嬰兒所施加的暴力行為。
法官聽取雙方的陳辭後,宣布在下月7日宣布判刑。案情指被告先後在2009及2010年在溫哥華住所洗手間內誕下兩名男嬰,但之後用膠袋包裹棄屍,首具嬰屍及後遭其父於家門庭院發現,而第二具嬰屍則被垃圾車運走,未被尋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