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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議員潘志文上訴脫非禮罪

【明報專訊】民主黨九龍城區議員潘志文被指對首次見面的女求助人情不自禁,送客出門時強行濕吻對方,早前被裁定一項非禮罪成,判囚兩個月;他不服並上訴,昨被判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潘稱事發後已在辦事處安裝閉路電視,以保障自己及求助人士,並會繼續專注區內事務。

原審未交代拒信潘原因

高院暫委法官邱智立在判辭指出,原審裁判官未有就潘的證供作出分析及評估,亦沒有交代為何不相信潘的說法,便裁定潘的證供不可信。此外,邱官又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相關背景因素,例如潘已當了多年區議員,在地區有一定知名度,邱官認為究竟潘會否公然非禮一名女受助人,乃值得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探討的課題,認為裁判官在決定是否接納事主的證供時,有必要詳細分析,評估及考慮這些背景,故認為定罪不穩妥。

控方案情原指去年3月6日下午,事主造訪被告位於馬頭圍道漆馬大廈的辦事處。潘送事主離開,在樓梯口交談並交換WhatsApp聯絡。潘握手道別時突把事主拉近,伸c強吻對方兩次,稱覺得對方好純,因而情不自禁並再次強吻。事主事後報警。潘在審訊時否認強吻事主,堅稱「無發生過洁v,更否認向事主稱「我覺得你真係好純,我控制唔到我自己」。潘質疑事主「走慣江湖,點會好純呀?」他指事主一方面抗拒他強吻,另一方面又茈L發短訊保持聯絡,表現矛盾。

【案件編號:HCMA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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