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議題﹕普選標準 各有說法
【明報專訊】國務院6月10日發表白皮書,重申中央政府對港管治權,強調2017年由普選產生的特首必須由提名委員會提名,而且須「愛國愛港」,正正是近年爭取「真普選」中最大的爭議。各方用法例、條文解釋自己的觀點,誰更有理?你能從中窺見背後的價值觀嗎?
普選特首爭議
《基本法》關於普選的條文
第45條﹕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2017年普選特首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發表報告,指2017年香港特區第5任特首可由普選選出,之後立法會全部議員也可經普選產生。政府2013年12月推出政改諮詢文件,以「有商有量,實現普選」作口號,表示「中央及特區政府一直堅定不移地按照《基本法》逐步在香港發展民主,推動香港政制發展進一步邁向普選最終目標」。
事實上,普選並非只基於「一人一票」的基礎,關於特首候選人的條件、提名程序等,各方有不同建議,引起爭議。
◆爭議1
特首要愛國愛港?
國務院6月10日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提到未來特首及立法會普選,表示必須符合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符合香港實際;又指經普選產生的特首人選,必須愛國愛港。
˙泛民取態˙
民主黨主席劉慧卿
接受愛國愛港是特首的政治標準,但如何「秤」出是一大問題。絕大部分香港人也愛國愛港,若愛國到爆炸,但愛國不愛黨(共產黨),又是否「愛國」?
香港2020召集人陳方安生
市民都是愛國愛港,由他們選出的特首亦會是愛國愛港的,中央應對港人有信心。愛國愛港根本不能以法律條文寫出,亦難有客觀標準。
˙中央及官方取態˙
已故領導人鄧小平
(1984年6月提出)
港人治港有個界限和標準,就是必須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
梁愛詩
特首必須愛國愛港及不能與中央對抗。
◆爭議2
提名委員會的組成
根據《基本法》,特首必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
建制派
建制派及內地法律學者提出,2017年特首選舉的提名委員會組成,要跟現時選委會「八九不離十」,並要維持「四大界別」(即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宗教界,及政界)組成。(詳見「課堂活動」影片)
大律師公會
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指出,《基本法》只列明提委會要求有「廣泛代表性」,並無列明要「四大界別」。
民主黨
民主黨主席劉慧卿提議可直選提委會;若須維持四大界別,民主黨則建議將屬政界的委員名單劃分為18區,以比例代表制選出地區委員代表。
◆爭議3
公民提名才算真普選?
現時坊間主要就候選人提名方式辯論。根據資深大律師余若薇的說法,公民提名即有志參選特首的人只要獲某數量登記選民提名,證明民意基礎,提委會須確認其候選人資格。她認為,公民提名符合《基本法》第45條的民主程序,沒有繞過提委會。
˙泛民取態˙
工黨主席李卓人
《基本法》25條、26條(註1)與39條其實亦與普選有關,但較少人討論,這些條文本來確保港人選舉和被選權,不會因性別、政治、信仰、種族受歧視,社會討論不應只限於45條。
註1﹕《基本法》26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佔中發起人戴耀廷
《基本法》是一份「活的文件」,其解釋須配合時代轉變和適應環境的需要。若(對《基本法》的)理解已不能配合香港社會現在的需要,尤其是不符合當代港人的期望,就不應被採納。
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楊政賢
國際沒有規定採納公民提名才算是民主,然而若一候選人得到合理支持,政府有責任令該候選人從相應的制度中成功出選,維繫民主而有真正競爭的選舉。
˙中央及親政府人士取態˙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
《基本法》45條的關鍵字眼為「依法」二字,不能針對那句(基本法26條),就說每人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現在有相當多的香港永久居民也不能選特首,例如參選特首要滿40歲。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
《基本法》第45條指特首候選人「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明文規定。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列明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但此條約不適用香港,就算適用,也只是有關投票權而非提名權或被選舉權。
■和平佔中爭議
中央宣布2017年特首可由普選產生,有人擔心當中細節未釐清,難確保公平公正的「真普選」。港大法律學者戴耀廷2013年初提出以公民抗命的方式爭取真普選,其後與學者陳健民和朱耀明牧師發起「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和平佔中),目標是爭取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方法符合國際標準。佔中提倡以對話、商議、公民授權和公民抗命*(見P.11「相關概念」)等方式達到目的。公民抗命雖不合法,但組織的其中一個基本信念是「絕對非暴力」。
■各方回應
(1) 政府﹕不發通知書 師生參與後果自負
.特首梁振英批評佔中癱瘓中環的目的是要中央就範,表明不會發出他們集會示威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
.教育局長吳克儉公開指佔中是違法行為,呼籲學校、教師及家長不要讓學生參加,又指教師若因為參與違法活動而被定罪,必須承擔職業前途的後果。
(2) 佔中發起人﹕非顛覆政府 公民抗命爭普選
陳健民指佔中是為爭取普選,而普選是《基本法》列明的權利;戴耀廷表示,佔中不是顛覆中國政府,而是要以公民抗命爭取真普選。
(3) 內地官員﹕佔中違法 中央不就範
港澳辦主任王光亞形容佔中是「違法極端行為」,又稱佔中只是少數人意願,批評小撮泛民「搞破壞」,強調以極端行為逼中央就範不會得逞,「若有違法佔中行為出現,相信港府一定會執法」。
(4) 內地傳媒人﹕反華勢力顛覆政權
新華社香港分社前社長周南批評,佔中有反華力量「圖謀篡奪對香港特區的管治權」。他指香港若發生損害國家利益的事,中央必會干預,又提及《基本法》第18條指如香港發生動亂,中央有權宣布戒嚴。
(5) 全國人大常委﹕佔中「自殘」 港須付代價
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認為,佔中癱瘓香港政經中心,等同「自己打自己」,又指國家強大,香港相對失去優勢,已無「籌碼」改變北京立場。
(6) 警方﹕執法一視同仁 籲和平表達
警務處長曾偉雄稱是否違法須視乎有關人等當場的具體行為,呼籲應以和平及合法的手段表達訴求,強調警方對任何違法者一視同仁。
◆佔中與法治
不少反對佔中的理據都是圍繞「違法」,保安局長黎棟國撰文指出,「佔領」一詞有「強力取得地理空間」之意,又指雖然佔中強調非暴力,但行動需要集合一定人數才能達到效果,擔心「集會失控演變成為破壞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暴力事件」。
佔中性質是公民抗命,屬違反法例的行為,發起人早有提及,表明參加者需願意承擔責任。但法例不同於法治,政務司長林鄭月娥認為佔中不會破壞法治*(見「相關概念」),「因為法治是香港的基石及核心價值,花了很長時間建立,不會因為一兩次激進行動而受到破壞」。
曾出任監警會主席6年的翟紹唐認為,公民抗命是西方優良傳統,佔中不會破壞法治,最重要是參與者認清將要面對的法律責任,又指參與公民抗命的人只要在過程中沒有暴力,並願意接受法律制裁,更彰顯法治。
■6‧22投票
5月6日和平佔中舉行全民政改商討日(Dday 3),從坊間提出的15個方案中選出3個,再於6月20至22日投票,目的是協助參加者選出貼近自己立場的方案。
質疑︰泛民亦在篩選
1. 「幫港出聲」發起人周融批評Dday 3的甄選程序,指佔中只許已簽意向書參加佔中的市民參加,卻「由『自己友』篩選」。工聯會議員黃國健認為這證明「泛民都不能避免篩選」。
2. 香港2020召集人、前政務司長陳方安生認為,港府仍未提出方案,質疑佔中的投票「太早迫使市民接受某一方案」。
回應:
3個出線方案的代表,包括真普聯鄭宇碩(支持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提委會提名三軌制)、學民思潮黃之鋒(支持公民提名及提委會提名)及人民力量劉嘉鴻(支持公民提名、立法會提名、區議會提名)不認同「篩選」說法,又認為中間派低估中央對將來提名委員會的操控。
港大民研其後提出新安排,6月20至22日的投票會加入「拒絕投票」選項。港大民研總監鍾庭耀指出,「棄權」代表對議題的選項都不合心水、不滿意或不足夠;「拒絕投票」是代表市民認為根本不應就這個議題表決。黃國健質疑港大民研臨時加入「拒絕投票」,予人希望提升投票率的感覺,做法欠說服力。
■課堂活動
短片:真普聯《瞬間看普選﹕小圈子篇》youtu.be/tCd17uhOKr8
問題﹕觀看以上動畫,討論小圈子選舉如何影響特首和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