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鞋王」鄧劍群於2009年發現三奶李姿霆移情別戀,分手後「鞋王」向李追討4個物業,結果李被裁定須歸還其中兩個物業的權益。李不服上訴,指鄧買樓時曾聲言物業是讓她「有秖鬗漶v,屬鄧送給她的禮物。上訴庭昨頒下判辭,表示認同李的說法,把兩個物業的業權及售樓權判回給李姿霆,並詳細談論對「隊漶v一詞的看法。 判辭透露,鄧劍群於2003年買入大角嘴港灣豪庭物業給李姿霆,多次表示是為讓李「有秖鬗潀P埋有樓收租」,原審外籍法官何東鳴認為「隊漶v一詞意思不明確,最終裁定鄧買樓只為當時懷有其女兒的李提供住所,別無他意。 原審指「隊漶v意思不明確 惟代表李姿霆的大律師上訴時指出,若把本案背景考慮在內,「隊漶v的意思明確,包含了送贈物業以讓對方在財政上感到安心的意思。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同意此說法,指「隊漶v翻譯為英文「hold on to」,雖然正確,但在本地用法來說,卻有深一層意思:用於一個男人和情婦的關係上,則送贈者用意是為提供安全感,以減低對方焦慮;萬一分手,情婦也「有秖隊漶v。 官認同「有秖隊漶v意含送贈 張官指出,物業為鄧送給李的首項物業,考慮到雙方關係不穩定,李想「有秖隊漶v是自然不過,故裁定李是物業持有人,而非僅為託管人。李於2005年已將物業以210萬元出售,故賣樓得益歸她。 至於另一紅磡半島豪庭物業,原審法官認為鄧買樓只為讓李參與炒樓投資,故物業業權不屬於她。惟上訴庭認為,鄧當時明顯給予李自行賣樓獲利的權利,故正確做法應是下令李賣掉物業,把購入價268萬元及累積租金收入還給鄧後,李可獲餘下利潤。鄧並須支付李上訴訟費及原審時七成訟費。 【案件編號:CACV163/1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