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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玉馳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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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關縣法院外圍觀的當地民眾。(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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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南官姦幼女案 二審改判8年

【明報專訊】據《新華社》報道,雲南省大關縣法院6日對備受爭議的大關縣官員強姦4歲幼女再審一案作出判決,以強姦罪改判該官員有期徒刑8年。郭玉馳未當庭表示是否上訴。此案原一審郭玉馳曾獲刑5年,被檢察機關提起抗訴。

根據大關縣檢察院指控,8月24日晚9時30分,被告人郭玉馳見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邊玩耍,遂起姦淫之心,便將其抱至家中臥室實施了姦淫。

9月24日,大關縣法院對郭玉馳強姦4歲幼女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且姦淫未滿十四歲幼女應從重處憿C但郭玉馳歸案後能主動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應綜合全案情節予以處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郭玉馳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判決作出後,受害者家屬認為量刑過輕、且沒有賠償,遂向大關縣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但遭到拒絕。

隨後,受害者家屬就刑事部分依法向昭通市檢察院提出申訴,並就80餘萬元民事賠償部分向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同時,受害者家屬將遭遇發在網絡上,大批媒體對此進行了報道,憐h網民發表評論質疑處擗ㄦ瞴C

大關縣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郭玉馳將幼女王某某抱至家中實施姦淫,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且姦淫不滿14周歲幼女,依法應從重處罰。郭玉馳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但郭玉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未滿四周歲的幼女實施強姦,給被害人身心造成傷害,影響惡劣,應從嚴懲處。

原一審判決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綜合考慮原審被告人郭玉馳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以及其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的情況,將原審被告人郭玉馳犯強姦罪,改判有期徒刑8年。宣判後被告人未當庭表示上訴。

由於雙方已經在10月25日達成民事部分和解,郭玉馳一次性賠償受害人15萬元,受害方已撤回附帶民事訴訟狀,再審開庭僅審理案件的刑事部分。

受害人家屬稱量刑偏輕

受害人母親表示,再審判決比期待中的刑期偏輕,受害人代理律師、雲南冰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維鏢介紹,將根據家屬意見考慮是否再向大關縣檢察院申請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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