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斯高沙省一名男子以「迫不得已」理由﹐洗脫酒後駕駛罪名。法官說﹐這樣的裁決十分罕見。
被告說﹐他去年酒後駕駛﹐實在迫於無奈﹐因為他的朋友受傷﹐他必須送朋友到醫院就醫。法庭接受他的辯詞﹐裁定他的醉酒駕駛罪名不成立。
根據阿默斯特(Amherst)省法庭周二公開的裁決書﹐2012年10月4日﹐男子普勞(Roger Pleau)到上納帕(Upper Nappan)探望朋友迪根(Eldon Deegan)﹐並在他的公寓內喝酒。兩人的妻子外出﹐在阿默斯特玩賓果遊戲。
公寓室內禁煙﹐所以兩人決定﹐到戶外抽煙。公寓單位在二樓﹐迪根在下樓時絆倒﹐頭部撞到鐵欄桿﹐腦部受震盪,頭皮裂開。
兩人沒法進入公寓﹐鑰匙都在室內﹐也都沒有手機求救。
法庭文件說﹐迪根開始語無倫次、呼吸困難﹐54歲的普勞驚惶失措﹐決定開車送朋友到鄰近醫院。
酒精嚴重超標
在醫院堙M護士注意到普勞有醉酒的[象﹐於是報警。結果他被測出酒精讀數高達110﹐每毫升血液有100毫克酒精。
阿默斯特省法庭法官斯哥維爾(Paul Scovil)在裁決書說﹕「很明顯﹐如果普勞和迪根先生都不吸煙﹐此事不會發生。個人戒煙有各種各樣原因﹐這是凸出另一種。」
斯哥維爾判普勞無罪﹐他說﹕「普勞先生認為朋友快要死去﹐我接受他的證詞。他以坦率、可信方式作證﹐毫無疑問﹐誠信是這類個案的關鍵因素。他無法撥打911﹐有人出現緊急醫療狀況﹐又被鎖在公寓外﹐被告一時慌亂﹐結果採取那個行動。」
不過﹐斯哥維爾警告說﹐人們不要看輕他的裁決﹐以為法庭縱容酒後駕駛﹐也不要以為「迫於無奈」是容易的做法。
「個案十分罕見﹐法庭很少接納這類證據﹐但本案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