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臚列有關人權的一般原則,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如人身安全、平等、自由。宣言並無法律約束力,但聯合國以此為基礎,陸續通過有約束力的人權公約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於1976年生效,保障人民有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如享有婚姻、教育、工作、文化生活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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