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14幅面積合共2751公頃的軍事用地,是回歸時根據中英政府簽訂協議,無償移交中央政府,以作防務之用,而當年有139公頃英軍使用的土地因無軍事需要而交還港府。根據現行《駐軍法》第13條,「如中央政府認為香港駐軍所使用的任何軍事用地不再用於防務目的,可批准將這些用地無償交還香港特區政府處理」。 條文亦指出:「香港特區政府如需使用駐軍部隊的部分軍事用地作公共用途,須經中央政府批准。經批准後,香港特區政府應在中央政府同意的地點,為駐軍部隊重新提供用地和軍事設施,並應負擔所有費用。」 理大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鍾劍華分析,這兩條條文提供了供特區政府申請取回地皮的權利,港府可透過換地或向中央申請,取回地皮作房屋或基建發展,惟他批評「港府至今連提都不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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