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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昨參與港區婦協代表聯誼會舉辦的「基本法對普選條文的解讀」講座午餐會,指2017年特首普選,有權參選的人,「不等於最終人人都可以做候選人」。她離場時拒絕回應公民提名是否違反《基本法》等問題。(尹錦恩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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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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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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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弘毅﹕「機構提名」亦可低門檻
倡法律上確認中央「不任命權」

【明報專訊】近日政界就2017年特首普選的提名門檻提出不同方案,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向《紫荊》雜誌投稿,指即使提名委員會採用「機構提名」,規則所設的提名門檻亦「可高可低」,若門檻夠低,反對派入閘機會亦相對大,因此非必然會導致比現在更高的「提名門檻」。

舉例﹕最高票5人入閘

陳弘毅指出,「機構提名」有兩階段,即「聯合推薦」和「提委會提名」,舉例若於首階段,參選人只需取得50名提委會成員推薦,便可成為「申請人」,至第二階段,「規則」可規定提委一人一票、獲得最高票數的5個申請人將成為普選「候選人」,這便是一個「低門檻」情G,「反對派」入閘的機會便會大很多。

相反,陳舉例若於首階段申請人要獲50名提委會成員「聯合推薦」,於第二階段,提委一人三票、獲得最高票數的3個「申請人」,才被視為提委會能提名參加普選的「候選人」,這便是一個「高門檻」情G。

與李柱銘「收回方案」相似

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早前提出方案,提倡接受按現時選舉委員會方式組成提名委員會,以及採「機構」提名,但條件是保證獲最多提名票的首5人可成為候選人,再供市民普選。今次陳弘毅舉例假設「低門檻」的情G,跟李柱銘方案類似。惟李柱銘於提出方案後一天即收回有關建議。

陳弘毅文章又強調,中央對普選特首的任命權是「實質」任命權,即包括「不任命權」,表明提倡在法律上明確中央有關權力,包括於《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勝選者若不被中央任命時如何處理、如何重選等。

不認同高門檻勝「守尾門」

他指出,有論者聲稱與其要「守尾門」,倒不如用高提名門檻方案杜絕與中央對抗的人獲提名選特首,但陳弘毅不同意,直指採用這種策略只會被視為「假普選」,無可能獲立法會三分之二通過,「等於放棄在2017年實現特首普選的計劃」,令香港管治危機進一步惡化。

不任命權非為「對付」候選人

他說,不任命權的主要目的,不是鼓勵中央「對付」將來可勝選的候選人,而要向香港廣大市民「曉以大義」,讓他們在行使投票權時意識到,堅持選出一個中央不願意任命為特首的候選人,將是中央和港人「雙輸」,代價須由中央和港人共同承擔。

梁家傑:陳例子「非低門檻」

對於陳弘毅所指的「低門檻」情G,民主黨何俊仁說「初步看門檻不是高」,但他說反對對特首普選候選人設任何不合理的限制,要交專家團研究陳所指的「低門檻」情G是否符合國際標準。公民黨黨魁梁家傑剛認為,陳的提名方案「非低門檻」,他說即使是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亦曾指普選提名不可有不合理限制,擔心就算按陳弘毅所說,中央日後亦可於1200人的提委會選舉做手腳。

明報記者 陳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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