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涉向受查人借錢又涉詐騙 加控30罪
【明報專訊】一名時任警員涉嫌未經許可向一名曾在警方案件接受他調查的人借貸1.5萬元,原被起訴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新增30項控罪,包括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及欺詐罪,懷疑詐騙貸款240萬元。裁判官批准控方申請,案件現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將於4月29日提訊,其間被告續准保釋。
瞞債向遮仔會及財務公司借240萬
被告麥國雄(50歲)案發時為警員,現報稱待業。根據原初一項控罪,他身為訂明人員、即警員,於2022年11月29日在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從吳曉雲接受利益,即1.5萬元貸款。廉署接獲律政司進一步法律意見後,昨日加控被告30項罪名。
新增控罪中28項為詐騙罪,被告涉於2017年12月至2023年4月間,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遮仔會」)及13間財務公司申貸款時隱瞞個人債務,詐騙其向他批出28筆貸款共逾240萬元,每筆介乎2萬至53萬元。
根據餘下兩項控罪,被告涉於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間,從吳碩邦收受10萬元,作為在警方調查中向對方提供協助及內部資料的報酬,以及於2021年4月在「超過訂明退休年齡的警務人員繼續服務計劃」的債務申報表格,在要項虛假陳述以誤導警務處,即訛稱自己沒有未償還債務。
廉署資料顯示,被告案發時駐守中區警區一個刑事調查隊,疑向一名報稱遇上投資騙局的報案人索取貸款。被告亦在提交延遲退休申請時,涉嫌仍拖欠債務共逾91萬元。
【案件編號:ESCC 309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