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家長車」5人上訴 稱爬渠或入內非離開
【明報專訊】首宗涉及「家長車」的反修例案,7人涉2019年11月駕車或拉開渠蓋接應逃離理大的示威者,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7至13個月不等。疑爬渠逃離理大的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審訊中途遭加控暴動罪成,判囚3年8個月。鄭錦滿和4人不服定罪上訴,昨於上訴庭審理。上訴方指出,鄭錦滿可能不是爬渠離開理大,而是爬渠進入理大事敗,冀推翻暴動定罪,改判意圖妨礙司法罪成。
上訴人為何志豪、鄭錦滿、陳啟賢、馮思睿及林泳汶。鄭原審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脫,但加控暴動罪成,正獄中服刑;其餘4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已服刑完畢。
代表鄭錦滿的大律師李國威表示,警員目睹鄭和另一男子爬出黃埔渠口,顯示在理大內暴動的嫌疑,但鄭身上沒有渠務工程裝備,無可能從理大渠道爬至黃埔,可能只想從外面進入理大。李指出,證據不足以支持鄭參與暴動,要求上訴庭推翻暴動罪,改判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李國威提到,控方在原審開案陳辭表示鄭錦滿接應參與暴動者逃走,沒有指控鄭有份暴動,直至審訊中途加控暴動罪,對鄭抗辯不公平。其餘4名被告的大律師則指,他們被指接應理大示威者,只是熱心助人,例如陳啟賢在渠口放繩,不排除是擔心有工程人員被困渠口。法官彭偉昌質疑,當時暴動氣氛熾熱,難以想像要拯救工程人員,「你想救咩人?想救摸黑做『有趣活動』鴾H?」茪W訴方提出務實理據。
律政司指改控罪無改檢控基礎
未動搖辯方抗辯方向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回應稱,控方就鄭錦滿的案情舉證,並無更改檢控基礎,亦沒有動搖辯方抗辯方向。劉提及,控方加控暴動後曾申請傳召額外證人作供,被主審法官拒絕,證明控方依賴相同證據支持暴動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上訴庭聽畢陳辭後,將在6個月內頒下判決。
【案件編號:CACC 34/23】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