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上訴駁回 羅健熙維持無罪 上訴庭接納原審指「或博政治本錢」 難證鼓勵集結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18日理大衝突期間,民主黨主席羅健熙涉在尖東一帶集結,審訊裁定非法集結罪脫,律政司後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上訴庭昨頒判辭稱,原審法官練錦鴻忽視和未能「讀通」相關案例,「令人遺憾」;惟練官的誤解不影響裁決,並接納練官所稱,羅「可能」出於「博取政治本錢」身在現場,無法肯定他意圖鼓勵非法集會,最終決定維持羅的無罪裁決。
另外,同案時任台灣公視特約記者以及在2019年國慶日衝突被捕的港台節目助理,早前分別被裁定公眾地方藏武及暴動罪成,兩人提定罪上訴,昨分別被駁回申請(見另稿)。
羅:纏訟數年 現「放鬆少少」
上訴庭頒下書面裁決後,羅健熙在庭外表示現階段「可以稍為放鬆少少」,但沒有「特別好開心」的感覺,稱將來仍有很多事要處理,「會繼續做好我]鴾u作」。
被問是否擔心律政司再提上訴,羅健熙說,過去幾年面對訴訟期間,「一路唔知道個結果」,無法好好規劃工作生活,「有屭祗W」;惟在法律上,律政司有權再提上訴,因此「冇得擔心」,將以平常心應對,現階段「唔估太多住」,「之後再係點,就之後再算」。
律政司提兩問題
質疑原審「有悖常情」
區院原審法官練錦鴻早前裁決時表示,羅健熙之所以身在案發現場,是為了「提高知名度及囤積政治本錢」,無法斷定他在場唯一意圖是參與非法集結。律政司其後就兩條法律問題提出案件呈述上訴,第一條問題牽涉練官有否誤解案例,以為羅「須與在場示威者懷有完全相同的目的,或特定的額外共同目的」,令他錯誤聚焦於羅「囤積政治本錢」等目的;第二條問題為,練官有否錯誤考慮羅明知示威者抗拒警方執法,但依然選擇留在現場等因素,達到「有悖常情」的結論。
對於第一條問題,上訴庭表示,梁天琦案明確指出,控方只要證明被告有意圖做出「訂明行為」足可證案,但練官在裁決理由書未有全面引述案例相關段落。上訴庭又提到,練官在裁決援引梁國華案,指「3個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為了不同目的作出訂明行為,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卻無引述終院在盧健民案所作的相關解釋。
「誤解案例不影響無罪裁決」
上訴庭質疑,練官未真正掌握相關案例,以為控方除了要證明被告有意做出「訂明行為」,亦要跟集結者有「額外共同目的」,形容練官「忽視當時最新最具權威的盧建民案,但同時又未能讀通之前的梁天琦案和梁國華案」,「令人遺憾」。不過,上訴庭指出,練官是因無法肯定羅健熙有意鼓勵或號召非法集會而裁定無罪,練官對法律的誤解不影響最終裁決,因此不會回答首項法律問題。
至於第二條問題,上訴庭接納練官所指,羅健熙是政治人物,「有利用群眾觀感博取更多政治本錢的可能」,而且羅沒持有示威裝備和正面對抗警察,認為原審裁決並非有悖常理,下令駁回律政司上訴。
【案件編號:CACC177、217/22】
(反修例風暴)
明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