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指樂施會省錢拒續約 斥「對}遣散費」言行不一
【明報專訊】樂施會一名工作19年的前員工日前在社交平台撰文稱,長期以固定期限合約受聘,去年12月被告知續約安排,至合約期滿前最後一個工作天,會方卻以節省開支為由告知他不續約,做法如同解僱。他表示樂施會雖倡議取消強積金對},但其遣散費亦被對},批評會方未落實自身倡議。樂施會表示已多次與相關同事溝通解釋立場,不評論機構內部個別事件。
指約滿前最後工作天方通知
該名前員工撰文表示,樂施會一直以無約滿酬金的固定期限合約聘請他,然而其崗位非臨時性質,屬長期工作。其合約今年1月31日期滿,去年12月部門總監告知他續約安排,並於內部提交續簽兩年的申請,惟事後一直無人通知他續約安排,直至合約期滿前最後一個工作天,始告知他因機構要節省開支,故不會續約。
會方曾批積金對}不公義
該前員工認為做法如同解僱,樂施會應提供合理理由及補償方案。他說其遣散費遭對},跟樂施會以往倡議取消強積金對}相違背,促會方退回已對}的強積金。翻查資料,樂施會曾形容強積金對}是「不公義的制度」。
會方稱已溝通 勞聯籲發酬金
樂施會回覆本報稱已多次與相關同事溝通,並詳細解釋機構立場,此次相關同事離職是基於合約期滿後的獨立事件,會方不評論機構內部個別事件。
勞聯副主席、勞工顧問委員會勞方委員譚金蓮稱,若事主最後工作日沒有早於或遲於合約期滿日,似是完約而非解僱。她續稱,如事主上司只是遞交申請,而非確認其續約安排,或不屬口頭協議,未必構成解僱。不過,她說機構以合約聘請同一人出任某職位19年,即使《僱傭條例》無明文規定這情G屬長期員工,但按法例原意,該員工應獲長期服務金。
至於該員工強積金遭對},譚金蓮說理解現時機構須執行法例,做法合法,但在情理上,機構可考慮透過其他方式,如以約滿酬金、按員工表現發放獎金等方式回饋員工。政府今年5月1日起將取消強積金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