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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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在卑詩省讀完高中再往多倫多升學 遭移民官質疑
申魁省投資移民卻不住當地 中國籍父子司法覆核被拒

[2024.11.03] 發表
申請人沒有和移民官出示太多關於其居住魁省計劃的證據。圖為滿地可街景。

【明報專訊】一對中國籍父子循魁省投資移民項目申請加拿大永久居留權,但移民部官員以未能證明在魁省居住的意圖拒絕申請,包括質疑申請人2020年曾到訪多倫多卻沒順道前往魁省,但申請人辯稱當時沒有前往多倫多,只是以英文書面答覆時出現歧義,因此入稟尋求司法覆核推翻決定。但法官指移民官已同時考慮多項資訊以作評估,有關錯誤並非嚴重至讓決定變得不合理,因此駁回司法覆核申請。

申請人傅道遠(Daoyuan Fu,音譯)為中國公民,其受撫養兒子同屬中國公民並在加拿大就讀大學。2018年4月傅道遠根據《移民和難民保護條例》,循魁省投資移民項目提交加拿大永久居留申請,該項目要求之一為申請人須表現出在魁省居住的意圖,傅道遠聲稱與兒子打算在魁省居住。

移民部官員於2023年4月3日向傅道遠發出程序公正信函,認為幾乎沒有證據支持申請人聲稱居住在魁省的意圖,因申請人雖然自2012年4月起有到訪加拿大的旅行紀錄,但目的地幾乎都是溫哥華,申請人的兒子於2013年9月至2019年4月在卑詩省就讀高中,其後升讀安省多倫多大學,因此要求申請人就有關擔憂作出回應。

傅道遠於2023年5月上旬回覆信函,並提供他與兒子的聲明以及相關文件,然而移民官於5月15日拒絕其申請。傅道遠認為移民官決定不合理,入稟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

傅道遠質疑移民官拒絕申請的核心原因,是認為他曾於2020年前往多倫多探望兒子,卻沒有順道到訪魁省,但傅道遠聲稱沒有證據顯示他曾於2020年到訪多倫多。

移民部引用傅道遠回覆程序公正信函的內容作為佐證,當中寫道:「我曾去過一次魁省,主要是為了和兒子一起移民滿地可做準備,近年因工作繁忙、旅行限制和疫情未有到訪魁省,因為我的職位是經理而非老闆,所以比較注重生活成本,我去了溫哥華甚至多倫多後(after I visited Vancouver even Toronto),發現從房屋、物價、環境等方面來看,滿地可更適合我的理財規劃、購物及醫療需求,這些都是我下定決心移民到魁省的根本原因。」

法官利特爾(Andrew D. Little)表示,考慮到申請人的書面英語能力強但不完美,「after I visited Vancouver even Toronto」這一短句存在歧義,因既可以理解為到訪溫哥華及多倫多後了解生活成本,也可以指比較溫哥華、多倫多及滿地可的生活成本。

移民部指出,官員已明確考慮申請人提供的所有資料以作出決定,申請人於2018年申請永久居留前,曾於2013年至2017年多次到訪溫哥華及世界各地,然而申請人在此期間,以及其兒子自2019年起在多倫多讀書至2020年新冠大流行前,都未曾到訪魁省。

利特爾表示,移民官對於在魁省居住的意圖,是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資訊進行推斷,移民部處理公民及移民申請的「全球個案管理系統」紀錄顯示,除了考慮申請人在前往多倫多時未有到訪魁省一事外,官員還評估了申請人及其兒子的多項資訊。

有關資訊包括申請人曾於2013年9月在魁省遊覽5天;申請人提供其兒子於2022年4月及5月的銀行月結單,顯示在滿地可有6項支出;申請人兒子的多倫多大學入學確認信,顯示自2019年起攻讀學士學位;申請人兒子的解釋信,表明決定在滿地可求職並已向多間公司發送數十封電郵,其中大多數公司有回覆。

利特爾表示,即使移民官錯誤地認為申請人曾前往多倫多卻沒到訪魁省,但該官員還明確考慮了多項因素,申請人卻未有就其他審查結果提出任何質疑,因此認同移民官的結論,即申請人無法提交充分且令人滿意的證據以支持對程序公平信函的答覆。利特爾也不認為案中所發現的錯誤,對移民官確定申請人居住在魁省的意圖產生重大影響,以至於導致移民官的決定不合理。

此外,傅道遠提出移民官應明確描述需要申請人提供哪些資訊以證明有意居於魁省,而非在程序公正信函中提出籠統要求,而且移民官應為申請人提供面談機會,並引述其律師指這種情況在此類申請中經常發生。

利特爾反駁指,移民官沒有義務提供相關資訊,而是申請人有責任提供充分證據滿足法規要求,移民官已在程序公平信函指出對支持申請人在魁省居住意圖的擔憂,並給予申請人第二次機會提交相關資訊,申請人在回覆時也承認沒有出示太多關於其居住計劃的證據,並提供解釋希望消除移民官擔憂。

利特爾續指,申請人的答覆中沒有任何[象顯示不明白移民官要求甚麼,當時也沒有抱怨信函中缺乏細節。

利特爾又指,申請人未有提供任何案例、法例或政策,支持在這種情況下安排面談的要求,「申請人並未表示有合理期望會接受面談,面談很可能是一種被允許、有幫助且方便的處理申請方式,但並不意味茬o是程序公正的要求。」

利特爾認為,申請人未能證明被剝奪程序公正性,案中錯誤也並非嚴重至讓移民官的決定變得不合理,因此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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