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殼方前下屬:詹賣股後仍掌董事會
【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詹培忠及其子詹劍崙涉2013至2015年間與內地商人馬鐘鴻秘密「賣殼」,案件昨在區院續審。辯方指出,詹培忠在亞洲資源發行可換股票據之前,已沽出大部分股票,公司控制權易手予馬鐘鴻。馬的前下屬不同意,稱當時正值交接期,由馬一方掌握公司股權,詹氏父子則操控公司董事會。
馬的前下屬X在屏風後作供。辯方指出,2013年7月詹劍崙從沒到內地與馬見面,X不同意。X表示,當時他們一行人前往潮州公幹,他聽到詹劍崙向馬提出「殼價」為出售亞洲資源的七成股權,但X不知道馬最終支付多少及獲多少股權。
法官關注,馬只要買入亞洲資源的三成股權也足以控制公司,X稱只掌握三成股權不利融資,上市公司市值決定其集資能力,而詹培忠在財經界是「好叻鴾H」,詹可能想到亞洲資源無法發行過多新股,但透過可換股票據則可規避聯交所審查,但發行票據須通過股東會議,若只持三成股權會令決議要視乎小股東意願。
稱詹非董事 卻言履發債責任
辯方問及,同年7月詹培忠與吳良好將逾三成股權沽出,並由馬安排的「人頭」吸納該些股票,等同易手控制權。X不同意,稱即使馬擁有三成股權,董事會亦有辦法抗衡馬,故交接期間詹劍崙負責操控董事會。X又稱,詹培忠不是董事會成員,卻曾在飯局表示他已履行發可換股票據的責任,故X認為詹培忠亦有份操控董事會。X稱詹培忠在眾人中的地位崇高,每次飯局都被安排坐在上座,X亦記得詹培忠的酒量很了得。
X另稱,馬買入亞洲資源控制權後,須按計劃將亞洲資源原本的礦業資產歸還詹劍崙。辯方質疑X虛構事實,因他接受廉署調查時沒提到歸還資產一事,X否認稱他與廉署人員在「一問一答」下錄取口供,廉署人員沒主動問起,故他沒提及。審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 4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