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信託申報限期前 加拿大稅局突喊停
【明報專訊】在代持信託(bare trust)4月2日申報限期僅剩幾天的時間裏,加拿大稅務局(CRA)突喊停。
代持信託申報規定是為2024年報稅季節而設。任何持有代持信託的人士必須在4月2日前填報T3稅表,註明每個信託的受託人,受益人和財產授予人。
但上周四,在申報限期前4天,CRA突宣布暫停此一申報措施。CRA在一份聲明中表示:「本局承認新的代持信託申報規定對加拿大人產生了意想不到的影響,本局決定不要求2023稅務年度代持信託填報T3稅表,除非本局直接向納稅人要求此表。」
加拿大特許專業會計師協會分管稅務的副主席奧基(John Oakey)表示,在傳達此變化上政府溝通不良。政府沒打廣告稱此一變化即將來臨。民眾只能從稅務顧問、金融機構得知此消息。
在所得稅法中沒有代持信託的定義。CRA將代持信託定義為「一種安排,在該安排下,受託人可以合理地被視為在信託所有財產的所有交易中充當信託下所有受益人的代理人」。與人們尋求律師建立信託的明示信託(express trusts)不同,代持信託幾乎可能是偶然發生的,也就是當父母為孩子共同簽署按揭貸款並成為部分持有人時,或者當年邁的父母為死亡預作準備將孩子作為其財產的部分持有人時。
奧基表示,代持信託也可以如共同銀行帳戶那樣簡單。他說:「如果我將我的名字列入父母的銀行帳戶幫助他們支付帳單,這就創造了信託關係。我對他們的資產沒有絕對控制權,但我仍需執行他們的願望。我所做的只是一個代理人的工作。」
在這些情形下,代持信託賺不到任何錢讓受託人在任何稅務年度填報報表。
即使加拿大人不必對信託價值繳稅,但未能報告自己是代持信託的成員可能會被處以2500 元的罰款,或信託中所有財產價值的5%,以較高者為準。申報代持信託的規定旨在打擊避稅行為。公司和富人有時會透過代持信託持有財產,這樣他們就可以避免繳納財產轉讓稅。奧基指出,申報代持信託另一目的在防止洗錢。
CRA表示,將在未來幾個月內「進一步澄清有關此申報規定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