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延羈留 梁定邦黎棟國倡效英交法庭把關 鄧炳強:設制衡重要 聽意見定行政措施抑法院手令
【明報專訊】政府於《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提出,研究延長涉國安罪行被捕人羈留最多48小時的時限,但無提及具體方案。監警會前主席梁定邦及保安局前局長黎棟國均認為,延長羈留可參考英國做法,由法庭把關,梁說法律界會希望羈押以助調查的同時,有一定保障及考慮人身自由把關安排。保安局長鄧炳強昨回應說,設立制衡非常重要,至於是透過行政措施或法庭手令,會聽社會意見,再進一步研究。
就被捕人羈留和保釋安排,諮詢文件引述英國去年訂立的《2023年國定安全法》,稱警方可向司法機構申請延長羈留時限。翻查該法,提及控方向法庭申請拘留手令,期限最多7日,並可進一步申請至14日,其間當事人有權反對延長羈留,且定明控方須盡速盡職調查(見下表)。而2003年本地立法建議時,則未觸及延長羈押時間,而是建議賦權警方無法庭手令下緊急入屋等權力。
黎:縱交行政評核 疑犯有權申保護令
政府在諮詢文件稱,國安罪行複雜且或隱密,需更長時間調查。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梁定邦說,若延長羈留時間,需類似英國由法庭把關,由中立的司法機關判斷是否有實際需要,也有助減少對警方投訴。他認為,現時有國安案件或需調查超過48小時,若警方批出保釋可能不理想,但他認為有關案件只屬少數。
現為新民黨立法會議員的黎棟國則認為,社會關心延長羈留期的理據,「需要延長的期限愈長,程序的保障就需要多些」。他說本港可參考英國做法,由警方按需要向法庭申請延長羈留期,被捕人可在庭上申辯。他說,即使由行政部門而非法庭評核,被捕人亦有權申請「人身保護令」,執法機關有責任向法庭證明延長羈留屬合法。
葉太關注准上訴或「令程序更耐」
另一保安局前局長、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則說,需先研究延長羈留多久,但認為「如果有上訴程序,會否令程序更耐?大家去上訴,如果拖延至審不到,都要有平衡」。
陳振英不憂警濫權 稱交證據提控迫切
身兼監警會副主席的立法會議員陳振英不擔心警察濫用權力、透過延長羈留加長處理案件程序,認為調查程序耗時過久,或會降低檢控入罪機率,警方有迫切性將證據交予律政司決定是否提控。他又強調,監警會不負責處理法律範疇爭議,倘警員履行職責不當,市民仍可投訴。
未列刑期 張國鈞:交立會時有
前日公布的23條本地立法諮詢文件中,未有列出各控罪刑期,有別2002年23條立法諮詢文件。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昨回應說,諮詢期後將草案提交立法會,屆時會有條文草案,相信市民有足夠時間和機會表達意見,毋須擔心和過慮。
明報記者
(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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