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需面對居住投資不確定性 專家認為合伙買屋難成主流
【明報專訊】面對高昂的房價,有法律人士認為陌生人合伙買屋不會成為主流趨勢,只要購房者的名字真實準確地被寫在地契上,就不會有太大財產方面的風險。不過,合伙買屋的各方需要面對居住和投資的不確定性。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資訊官吉米言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因為個人資金不足,二人或數人共同買屋,甚至是與陌生人一同買屋的情況會存在,但他認為不會成為大趨勢,因為「陌生人之間確實比親屬或朋友之間處理問題複雜得多。」
他認為,如果最終房產被登記在一人名下,有份出資但卻不在地契上具名的人則可能面臨錢被捲走或應有產權不被承認的風險。陌生人之間沒有信任基礎和緊密的社會聯繫,這種風險自然更高。如若出資人的名字都如實寫在地契上,那麼不會有太大的財產方面的風險。
吉米言說,陌生人合伙買房之後,可能在共同使用的過程中出現矛盾,也可能因個人計劃不同,想出售房產的節奏不一樣,但他們就這套房產的共同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基本的解決方式是協商,「如果你這次不配合我,我下次也不會配合你」。
他又說,最穩妥的方式是置業之前諮詢律師,擬定相關合約;如以公司形式共同買房,稅率還會更低。
Pulsar Law律師事務所吳律師則表示,根據卑詩現行法律,對共有房產產權佔比50%或以上的業主可以向法院申請出售該房產。除非,擁有產權的其他人可以向法官舉證出不同意出售該房產的合理理由(good reason)。
吳律師指出,選擇購房的人尋求的,是居住或投資的穩定性,如果在共有房產中,產權佔比少於50%,尤其與其共同擁有房產的還是陌生人,那麼這個穩定性即面臨挑戰,可能在不想搬家的時候需要搬家,可能在房價下降的時候卻需要賣房。
為避免這些情況,吳律師建議,可以爭取獲得51%或以上的產權;或者三人以上買房,如此不會有人一開始即擁有50%產權。
他還建議,陌生人合伙買房應提前訂立關於房產如何使用的合約,例如其中有人不能在此居住,是否可以出租給其他人,避免使用過程中的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