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上訴得直 集結青年入勞教
【明報專訊】2019年10月,多區示威者抗議《禁蒙面法》,案發時16歲的男學生以電筒照射黃大仙一條行人天橋的警員,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男生其後在高院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昨頒下判辭,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男生維持定罪,須重新服刑。判辭指出高院法官出錯,狹隘聚焦男生與身旁3人的行為,忽略附近有其他人正非法集結。
終院昨晨開庭宣讀裁決,答辯人麥永華(案發時16歲)亦有到庭,原獲撤銷定罪及判刑的他須即時重新服刑。
終院指高院法官忽略整體環境
接電筒足證有意參與集結
終院判辭引述原審裁判官莫子聰的判斷,指被告與另外3人一同集結,分別以電筒或雷射筆向警員照射,裁定他有罪;高院法官張慧玲則認為未能排除被告出於貪玩照射電筒,不足以證明他與該3人集結在一起,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終院判辭指出,原審裁判官及高院法官作出了錯誤且對答辯人有利的推論,狹隘聚焦答辯人案發時與另3人在行人天橋上的行為,而忽略了整體環境,即當時答辯人附近有人群聚集,針對警員作出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每名集結者的行為均可影響警民之間的衝突,非法集結罪的原意是防止有人破壞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法庭必須考慮答辯人行為的潛在影響;即使採用上述狹隘的詮釋方式,在其中一名女子在行人天橋上向警員照射雷射筆光的一刻,非法集結已經開始。
至於高院法官認為不能肯定答辯人與另外3人共同行事,終院法官亦判斷此裁決錯誤,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意參與每一名集結者的行為,亦毋須證明他有參與集結以外的其他意圖,只要被告有意作出參與非法集結的行為,已足以證明他參與集結的意圖,故答辯人從杜姓男子手上接過電筒的行為,已足以推論他有意參與集結。
【案件編號:FACC 6/23】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