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死貓緩刑兩年 擲死貓囚兩月半
【明報專訊】居於石硤尾白田h的五旬婦人涉宰食懷孕貓,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罪。辯方求情稱,在農村出身的婦人誤以為法例容許宰食已死的貓。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出,該貓沒重大外傷,對婦人聲稱貓早被撞死的說法有保留,但無證據顯示被告親手殺貓,故判監4周,緩刑兩年。另一名將貓重擲地上致死的雙程證內地男昨承認「殘酷對待動物」罪,香官斥他為發泄情緒而擲死貓,判囚兩個半月。
婦稱街上撿獲時已被撞死
貓傷口小 官質疑說法
案情指警方今年3月1日在白田h單位發現貓屍浸在膠桶的水中,旁邊有一把刀,死因不明,且發現懷有4胎。無業被告張蘭嬌(59歲)警誡下稱在街上撿貓屍,擬用刀除毛屠宰食用。辯方求情稱讀至小學的被告知道不可食貓狗,但以為已死貓狗則可。被告庭上不時拭淚。
香官判刑指,涉案貓只有約3毫米外傷,對於被告的說法有極大保留,但無證據顯示她親手殺貓,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香官強調在香港這個文明地方,法庭須嚴肅對待本案,終判監4周,緩刑兩年。
數呎落地重傷 官:力度可想而知
至於擲貓的無業被告張明成(44歲)今年1月28日在深水齛硅a街住所內,與同住的17歲兒子就是否繼續飼養13個月幼貓起爭執,被告擔心貓年老會對人有危險,欲放走家貓。被告承認其間他捉起貓時被牠抓和咬,一時激動才擲死貓,而事後該貓腦部外露。辯方求情稱,被告本身不討厭小動物,因前一晚兒子被貓抓傷鼻子而犯案。
香官批評被告明顯用力擲貓,又指就算貓抓人,只要放手即可,貓從高處跳落地亦無恙,惟遭被告在矮至數呎的高度擲下重傷死亡,可想而知被告力度多大。香官指被告不想繼續養貓遂擲死牠,導致貓多處骨折,地上留有一大灘血,顯然是發泄情緒,惟考慮他認罪及主動報警,遂扣減刑期。
【案件編號:WKCC391、15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