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十.一示威在場位置不清 兩警對衣著油彈說法相左 沒記錄沒警誡 男護士暴動罪脫
【明報專訊】2019年十一國慶網民發起「六區開花」行動,警方在屯門示威現場附近拘捕40歲男護士,他否認一項暴動罪受審,昨天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逐一分析案件4項爭議(見表),認為警長的記事冊沒清楚記錄被告位置,他和警員對於有沒有人擲汽油彈描述不一,加上警員承認未有施行警誡,以致被告招認。基於依賴該些供辭對被告不公平,法官剔除招認證供,裁定男護士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被告梁健文(40歲)被控在錦華花園錦薈坊外暴動,被指站在約百多名聚集人群的前排。辯方質疑警長程廣業在記事冊沒寫下被告位置,他記錄首次見到被告的地點與證供不符。程供稱英文水平不高,他以點列式、非順時序記錄。暫委法官鄭念慈認為不順時序記錄容易混淆;如英文水平不足,程可選擇中文書寫,他作為警長應明白這是重要證供、須清楚記錄,由於其解釋不可靠,裁定被告不一定站於前排。
警稱英文不好 官說可寫中文
被告在警員張威業查問下,表示到場希望「支援手足」,他攜有白色T恤用來逃走時改變外形,辯方反對招認呈堂。鄭官指出,張承認無向被告施行警誡,張稱當時不安全,仍有追捕及或暴力事件,他不能和不便書寫。鄭官認為,即使張穿防暴制服不便記錄,亦可以及應該口頭警誡,指張違反查問疑犯規則,控方依賴的招認證供對被告不公平,因此剔除。
被指戴手袖穿長褲 證物欠奉
警長程廣業又稱,聚集者有擲磚及汽油彈,但警員張威業說沒特別行為,兩人描述不一,鄭官認為若然屬實,張沒理由看不到或忘記,故不肯定現場有否上述情G或發生暴動。鄭官指出,案發當天是敏感日子,被告無意示威,則不必以與示威者類同的打扮現身,免遭誤會及拘捕;不過,警員對被告衣著的供辭有出入,警員稱被告戴手袖、穿長褲,惟證物欠缺手袖及只得短褲,相信警員記錯,而且被告在非暴動範圍遭截停,鄭官認為他可能是無辜途人,故裁定他暴動罪脫。
非暴動範圍被截 官:或是途人
翻查資料,同日3名青年被控在屯門大會堂外暴動等罪,其中23歲髮型師助理被裁定暴動、襲警等3罪罪成,判囚4年;另兩人攜帶防毒面罩,背囊有「光復香港」字句的單張,則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475/22】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