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令查手機 黎智英上訴 影響《蘋果》案能否用相關新聞材料
【明報專訊】警方國安處前年8月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檢取兩部iPhone手機,黎智英入稟司法覆核挑戰手令效力敗訴,黎再提上訴,昨由上訴庭審理。黎一方再次爭議《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內「指明證據」不包括新聞材料,應按現行法例精神蒐證,以保障新聞自由;警方則認為裁判官批出手令時已權衡相關利益,被取證一方亦可要求裁判官覆核決定,足以保障權利。上訴庭押後10月底裁決。
下月底裁 警方:官批時已權衡利益
警方前年按《警隊條例》取得手令檢取黎智英兩部手機,黎隨後入稟高院稱手機內有新聞材料或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材料暫獲封存,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審視內容。警方今年再按國安法實施細則取得涵蓋新聞材料的第二張手令,要求高院解封新聞材料。
另一手令案 明裁哪些屬新聞材料
上訴庭昨透露,陳官明天(30日)將頒裁決,決定哪些材料屬新聞材料或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庭上另確認是次上訴將影響涉及黎智英的前《蘋果日報》案,代表警方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表示,審訊時可能使用受爭議新聞材料。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辭稱,不會堅持國安法實施細則必須與現行《釋義及通則條例》(下稱條例)相同,但認為仍應依循條例的精神,以相似步驟檢取新聞材料,並建議上訴庭為下級法院訂下相關指引。
黎方:細則有提慎待新聞材料
警需按例申「交出令」
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反駁,原訟庭已指出當國安法訂明與本地法例不一致,應以國安法為準。彭耀鴻反稱國安法與條例一致,雖然實施細則內關於手令的部分,沒列明如何處理新聞材料,但在有關秘密監察的部分,有列出如何謹慎處理新聞材料,反映在國安法下仍需謹慎保護新聞材料,即警方仍需按條例申請「交出令(production order)」,由區院或高院決定可否檢取新聞材料。
倘敗訴「絕對會」向裁判官覆核
潘官續問到,若黎智英敗訴,可否再要求裁判官覆核國安法手令。警方認為,原訟庭在處理警方申請解封手機的材料時,建議黎智英可向裁判官覆核,或提出司法覆核,而黎選擇了後者;彭耀鴻則表明若敗訴別無他選,「絕對會」向裁判官覆核。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隨即質疑,若彭耀鴻擬向裁判官覆核,那決定誰有權批准警方查閱新聞材料,便「毫無意義」。彭解釋,只希望在案件開審前,恰當處理新聞材料爭議。
【案件編號:CACV 356、357/22】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