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太子站遭警毆傷 市民索償
[2022.09.03] 發表
【明報專訊】2019年國慶日,患腦癇症的42歲運輸工被指在港鐵太子站外,踢了防暴警右腿一下,受審後裁定襲警罪脫。他前日入稟區域法院控告警方,表示羈押期間遭受警員襲擊,導致身體受傷,認為警員違反法定責任及《香港人權法案》,向警方追討賠償。
原告早前襲警罪脫
原告為盧家業,於2020年8月被裁定襲警罪不成立;被告為代表警務處長的律政司長。入稟狀指出,原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被警員制服和看管,及後帶至旺角警署羈押,其間遭受警員襲擊或酷刑對待,導致身體受傷。原告要求法庭頒令被告須就其人身傷害作出一般及懲罰性賠償。入稟狀沒有列明索償金額。
翻查資料,原告就襲警罪受審時,裁判官林子勤稱他被警員以警棍毆打,惟警員關於揮棍次數的供辭與片段不符,裁定他襲警罪脫,兼獲訟費。
【案件編號:DCPI 2985/22】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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