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稱護國安「公認」可限人權 刑事法下「以言入罪非稀奇」
【明報專訊】新任律政司長林定國去年中在私人執業期間,曾分享對國家安全的看法。他當時在教育局講座上說,「保障國家安全是公認限制人權自由的合法目標」,在《人權法》下,基於國家安全可對言論及集會自由施加合理限制。他介紹法律條文時又說,在現行刑事法下,「以言入罪亦非稀奇事」。
處理23條 林:定當依法保障權利
記者向律政司查詢如何處理《基本法》23條立法,林定國透過新聞秘書回覆:「特區政府定當依法保障居民的權利和自由,而律政司亦會繼續依法處理所有法律事宜。」
根據教育局上載的林定國講座簡報,他當時說,任何新的刑事法律,都是禁止一些之前容許的行為,必然是對人的自由施加新的限制,而這並非問題所在,不能單以此得出違反法治的結論。他說,應按法律公開、是否保障人權及司法獨立的原則判斷,並考慮國安法「紅線是否定得格外嚴苛、侵犯人權自由」,還押及審訊前後人權自由是否受保障。他當時又說,國安法只禁止4類罪行,定義清晰,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容許對大部分的人權自由作出合理限制。
林定國說,國安法中煽動及教唆分裂國家罪、宣揚及煽動恐怖活動主義罪等控罪,「的確可能以言入罪」,但認為重點應放在言論的內容,而非表達方式。 他舉例,普通法下煽動他人犯罪,本身就是犯法。
公民抗命非辯護理由 「極其量求情」
另外,林定國前年11月在勵進教育中心講座,亦論及公民抗命概念。他說以公民抗命為名違法不是辯護理由,「極其量只是請求法庭減輕刑罰的求情理由」;公民抗命本質包含自願接受懲罰,「真正奉行公民抗命的人會坦然認罪,自願接受懲罰,不會逃避法律責任,例如棄保潛逃『着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