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4.27
    星期三

向葵涌邨單位吐痰 男子囚30天

[2022.04.27] 發表
被告吳麟聰(圖)向住宅單位大門及門鐘位置吐痰,昨被判囚30天,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斥其行為沒公德心,缺乏正常人應有的衛生標準,故須判監以反映案件嚴重性。圖為當日閉路電視片段。(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35歲男子涉在葵涌邨大廈走廊脫下口罩,向住宅單位的大門及門鐘位置吐痰,兩日後被捕,被控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控方撤銷控罪,改控兩項在公眾地方吐痰罪,他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斥責被告自私,不顧他人健康散播病毒,亦不認同辯方所說只是厭惡行為,直指其行為不止沒公德心,更缺乏正常人應有的衛生標準,故就兩罪經認罪扣減後,判監30天。

缺乏常人應有衛生標準

官斥自私不顧他人播毒

控罪稱,被告吳麟聰(35歲)被控於2022年1月22日,在葵涌大窩口道葵涌邨春葵樓906室外,及同日在909室外,將痰吐在公眾地方,而該處非供污物、污水或廢水用的容器或溝渠。

稱當時沒染疫

辯方求情:被告非常後悔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與父母同住,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他非常後悔,明白所作所為令人厭惡,並向公眾致以深切道歉,當時他亦沒有患上新冠病毒;本案為被告帶來深刻教訓,他被捕後還押至今3個月,希望法庭判處罰款。

案情指2022年1月23日社交媒體流傳的片段可見,被告在上址遊蕩,並於兩單位門外及門鐘位置除下口罩吐痰,當時正爆發第五波新冠疫情。翌日凌晨,有市民致電報案室,稱認得片中人為被告,並向警方提供其身分。被告及後到葵涌警署自首,他被捕後稱,當時欲到805室找朋友,因嚴重敏感喝水時「濁親」。被告警誡供辭稱,他在片段中看到自己,故向警方自首及解釋,他又在其他問題中保持緘默。警方及後到被告家中搜屋,找出他案發時穿著的牛仔褲及外套。

【案件編號:WKCC 394/22】

(新冠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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