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藥案囚12年 盧溢燊上訴刑期遭拒
【明報專訊】前年宣布遣散所有香港成員、本月初宣布重新運作的香港民族陣芋A其成員盧溢燊早前承認2019年7月在荃灣工廈單位管有約1公斤炸藥TATP(三過氧化三丙酮),判囚12年,為刑期最長的反修例案件被告。他不服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駁回上訴許可。判辭指出,原審法官認為本案比「賊王」葉繼歡管有炸藥案帶來更大潛在威脅,說法並非不切實際。
原審指比葉繼歡案威脅大
上訴庭:說法非不切實際
上訴人盧溢燊(30歲)承認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被原訟庭法官陳慶偉判囚12年。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在判辭指出,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判刑過重,包括將製作和存有炸藥的罪行相提並論,錯誤將上訴人視為案件主腦,並將本案罪責定性與「葉繼歡案」相似。潘官反駁稱,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無論是製作抑或存有炸藥,被告的意圖都是危害生命;法庭可將涉案炸藥的實質及潛在風險視為量刑主要因素。
逗留24日 裁屬主腦無不妥
至於上訴人是否主腦,潘官指他不僅租用涉事單位,亦在單位逗留共24日,若他只是輔助角色,不會明知炸藥危險亦要頻繁進出。潘官又稱,上訴人的手機被搜出關於炸藥特性的文件,明顯是積極涉案的關鍵人物,原審法官裁定他是主腦並無不妥。
潘官強調本案發生於動蕩的2019年,上訴人除了保管炸藥,亦管有涉嫌顛覆政權的物品和2019年「暴動者」的常用裝備,原審法官裁定本案對公眾和警員造成的潛在威脅比葉繼歡案更大,並非不切實際。
潘官又稱,原審法官指葉繼歡一心求財,上訴人卻針對港府的穩定和意圖製造恐慌,說法正確無誤,因此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CACC 110/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