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可控窺淫罪 律師:偷窺涵蓋私人住所
【明報專訊】法官裁定涉案偷拍到女童如廁時露出私處,不涉及性的元素,不符「色情描劃」定義。法律改革委員會成員、律師熊運信解釋,本案情况不是性行為,故不涉《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下的控罪。不過,他說當年未有窺淫罪,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偷拍不犯法,但假若上訴人今時今日被捕,檢控罪行未必涉及兒童色情物品。
熊稱,以往有人在公眾地方偷窺,極其量被控「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在女廁偷窺亦只會被控遊蕩。政府去年9月就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發布有關罪行的影像,以及未經同意下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修例,新例於同年10月刊憲生效,只要受害人在本來不會被人看到私處的情况下遭偷窺,偷窺者已觸犯法例,涵蓋範圍包括私人住所。
雷張慎佳:私人部位有性意義
熊說,法例訂明若事主同意有關行為則不構成相關罪行,但未滿16歲或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在法律上無法同意窺淫行為,即一旦偷拍兒童私處已「中招」。
兒童事務委員會委員、防止虐待兒童會前總幹事雷張慎佳對裁決表示關注,稱本案涉兒童,有一定嚴重性。她說身體私人部位有一定「性意義」,不覺得需擺出性姿態或有性接觸才屬色情物品,強調上訴人行為已觸及社會底線,惟案發時未有窺淫罪,可見保護兒童不足,期望法庭和政府嚴格扮演保護兒童的角色。
至於涉案幼稚園前總監馬祖堯是否仍在教育局名冊上,教育局表示,根據紀錄,馬從未註冊為任何學校的校董或校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