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樓逐租客後無自住 新業主要賠2.2萬
【明報專訊】卑詩省一名女子租住的房屋易手後,新業主以自住為由下逐客令,但該業主沒有入住,反而轉租予別人,該女子認為自己遭無理迫遷,向住宅租務辦事署(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RTB)作出投訴,最終獲判賠償12個月房租。
RTB獲悉,涉事女子早自2017年12月起一直租住該物業,直至2020年,她收到房東發出的「終止租約兩個月通知書」。她同意於2021年2月28日前遷出,原因是房屋已易手,新業主與丈夫分居後買下該物業,以便跟女兒共住。但該女子及後發現,新業主在她遷走後一個月,將房子轉租予別人。該新業主供稱,在租客遷走後數天,她已陸續將家具搬進去,但在同年3月6日,她改變初衷,決定不入住該物業,而是留在丈夫家中,試圖修補兩人的關係,因為她意識到搬走後將迫使孩子離開原本的住處,並為此被迫轉校,故她認為事件情有可原,而她此舉僅為顧及家人的利益,而將房子轉租也是別無選擇。
根據卑詩規定,業主可以自住為由要求租客搬走,但一般要在至少6個月後才可以將物業再次出租,而沒有這樣做的業主不用向舊租客作出賠償的求情理由是有限的,RTB更提供一個例子,涉及一名家長在遷入後不久身故。
根據在網上公布的裁決顯示,業主突然改變主意不符合可獲豁免賠償的求情理由,故裁定舊租客獲償12個月房租,合共22140元,另額外100元,以支付相關的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