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修例防關鍵技術泄陸 違者可囚12年
【明報專訊】台灣行政院昨日通過《國家安全法》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保護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前者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經濟間諜罪」,違者可判監5至12年,及罰款500萬至1億元新台幣(約140萬至2802萬港元);後者加入「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最高判監10年及罰款5000萬元新台幣(約1401萬港元)。修法草案也規定,若是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人員如前往中國,亦須經過審查許可。
《聯合報》和中央社報道,兩項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犯罪未遂仍會處罰。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高科技產業是台灣重要經濟命脈,近年「紅色供應鏈」滲透台灣產業愈趨嚴峻,以各種手段吸引高科技人才竊取核心關鍵技術,並時有刻意規避法律規範,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或假借他人名義,違法赴台投資等。蘇稱,上述行為對台灣資訊安全、經濟利益、產業競爭力及國安等均造成相當危害。
行政院表示,兩項修正案將加強防止大陸等境外勢力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侵害,並加強業務人員赴陸審查,以及防範有陸企繞道第三地赴台從事業務,或陸資假借他人名義違法赴台投資。
根據草案內容,「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定義是,如技術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且符合基於國際公約、國防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慮,以及可促使台灣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的技術。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經政府單位認定,私人企業技術都可納入關鍵技術,受新例特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