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肯定「個人破產」制度 人代:有利企業家「東山再起」
【明報專訊】廣東省十三屆人大五次會議前日下午在廣州閉幕,會議高票通過《廣東省政府工作報告》、省法院和省檢察院工作報告。
當中「試點個人破產訴訟」被寫入省法院工作報告,有廣東人代認為,這有利於「誠信而不幸」的企業家「東山再起」。
據《南方日報》報道,在廣東省高級法院院長龔稼立所作的工作報告中提到,「深圳中院成功審結全國首例個人破產重整案、個人破產和解案、個人破產清算案,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提供試點樣本」。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個人破產條例》,2021年3月1日正式實行,當年11月8日裁定首名債務人破產。法例實行之前,內地個人無法「破產」,個人債務難以重整。
廣東省人大代表、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劉濤說,「個人破產制度是一個國家破產法律制度重要而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為『誠信而不幸』的創業者提供了『東山再起』的制度場景。」
廣東省政協委員、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巧雲亦稱,有了個人破產制度,合法經營的企業家少了後顧之憂,個人債務可通過重整、和解方式得到緩解或豁免,有助於激發更多人的創新創業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