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賢案 警稱睹檔主曾示範「雷射槍」燒焦報紙
【明報專訊】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前年8月在深水鶦A藏有10支雷射筆被捕,去年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等3罪,他否認控罪,昨於區域法院開審。控辯雙方承認涉案雷射光束裝置有釀火災危險,不適宜作休閒用途;協助制服方的休班警供稱,在鴨寮街購物時留意到一名女子向方仲賢示範以「雷射槍」射向報紙,傳出燒焦氣味。
方仲賢(23歲)被控前年8月6日在深水儺n寮街和桂林街一帶,管有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同日涉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52338;他另涉於偵緝警員8702檢取其手機為證物前重新設置手機,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辯方認涉事裝置不適宜觀星
陳辭亦引述專家證人稱,被告管有的裝置屬第4類雷射光束產品,多用於物質破壞,如工業上固體切割加工等,在20至80米距離內可致眼睛受損,不適用於觀星或任何家用用途。辯方承認專家意見為事實。
警員8702黃漢鋒供稱,案發晚上6時許他與警長52338林發健、警長4627等4人一同在深水囃絡p下班,他到鴨寮街一排檔獨自選購腰包,其他同袍則在附近購物。他約7時留意到相鄰排檔傳出藍光,探頭目擊一名女子與被告的對話,「呢支洢Y藍光謘A小心囓峞A會射穿謘v,他逐字供出該對話,並稱該女檔主手持「雷射槍」射向報紙,被告表示「唔夠錢住」,離開排檔。
黃上前了解該裝置,該女子再示範使用方式,報紙4至5秒後「熏黑冒煙」,他致電警長林發健匯報情G,並留在附近等候。約7時16分,被告折返排檔,黃告知林並保持通話。被告從女子手上接過一白色膠袋後離開,轉入桂林街,在一間7-11便利店外徘徊及使用手機,黃則在對面店舖觀察。
「3個男人都控制唔到呢名男子」
林發健其後截停被告,他試圖逃走,黃遂上前連同警長4627一同制服被告。
黃供稱,曾表明警員身分及出示委任證,惟被告向前傾及掙扎,「3個男人都控制唔到呢名男子」,他亦不斷大叫,稱自己是浸大學生會主席,購買雷射筆作觀星用途。
另外,控方案情提及,被告被捕後報稱不適送院,警方告知他將檢取其手機,要求他不要使用手機。
鑑定發現方曾手機重置
惟警方鑑定發現他曾重置手機,手機內並無任何通話紀錄、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等,調查後亦發現被告是6個Telegram群組的成員。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DCCC 1119/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