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號橋衝突 5中大生囚57至59月 無暴力證據 官稱須「考慮群體行為」判阻嚇刑罰
【明報專訊】前年11月11日中文大學「二號橋」衝突案,5名當時的中大學生早前被裁定暴動等4罪罪成,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次被告、護理學系符凱晴親自陳情稱,若法庭要重判令她後悔及反省,「那便悉隨尊便」(見另稿)。暫委法官張潔宜(圖)說,雖無證據顯示5名被告親身作出暴力或擔任領導者,但其加入起了鼓勵作用,才會令衝擊足足維持一個多小時,正如控方所指「簡直是一個戰場」,故須考慮整個群體的暴力行為,判以阻嚇性刑罰。
目前兩宗中大衝突的暴動案已審結,首案中的被告張俊浩曾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等,法官李慶年以監禁4年半為暴動罪量刑;無施行暴力但有鼓勵他人「齊上齊落」的被告鄧希雯,以3年9個月作量刑。就本案而言,同一控罪量刑起點則為5年。綜合8名罪成的被告,本案次被告符凱晴刑期達4年11個月,為兩案之中最重(見圖)。
次被告符凱晴判最重 囚4年11月
本案5名被告案發時為中大生,依次為工程系劉晉旭(23歲)、護理學系符凱晴(23歲)、信息工程學系高梓斌(23歲)、地理與資源管理系陳歷釋(20歲)、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許貽顓(22歲),同面對暴動罪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另符和許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官認同控方指「當時是戰場」
張官判刑時指出,當日共發生4次衝擊,數十名示威者在警方多次警告下仍不散去,更向警方投擲23枚汽油彈,其間以口罩及雨傘掩蓋身分,逃避罪責。5名被告在警方驅散後被截停,無證據顯示頭3次衝擊已在場,但當日情G被傳媒廣泛報道,他們不可能不知道現場情G,反而身穿深色衣物、戴上護具到場,可見是有意圖或鼓勵他人參與,其中符和許攜帶螺絲批及士巴拿到場更顯示是有備而來。單看第四次衝擊,示威者在短短兩分鐘內向警方施強烈攻勢,投擲了5枚汽油彈,現場火光熊熊、濃煙四處,正如控方所指「簡直是一個戰場」。
稱被告起「鼓勵作用」
令衝擊維持個多小時
張官稱,當日示威者不斷進出,各人加入起了鼓勵作用,衝擊才可維持一個多小時,基於整體嚴重性,即使5名被告當中無帶領角色、無實質參與,亦須考慮整個群體的暴力行為,判以阻嚇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暴動罪以監禁5年作量刑起點,蒙面罪及管有工具罪分別以3個月及6個月作起點,源於同一事件,全部同期執行。考慮5人年輕和無案底,酌情予3個月扣減,刑期為4年9個月。惟次被告在另案保釋期間犯下本案,需加刑兩個月至4年11個月。
【案件編號:DCCC 436/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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