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鳳上訴駁回 判辭指原審無犯錯
【明報專訊】影星周星馳與香港建設「太子女」于文鳳在2010年分手,于文鳳入稟追討周星馳逾8000萬元投資佣金,高等法院原訟庭早前裁定于文鳳敗訴及須付訟費。于文鳳上月提出上訴被駁回。上訴庭昨頒下判辭指原審法官裁定證據時和法律上並無犯錯,故沒理據干預原審裁決。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以及法官鮑晏明、區慶祥審理。上訴的于文鳳一方指原審法官對證據未有考慮充足,而作出事實裁斷,又強調周星馳曾稱會將投資利潤10%分佣給于,認為口頭承諾屬法律協議。
不過,上訴庭判辭指原審法官在歷時10日的聆訊負責評估證據和裁斷事實,全面判辭顯示其熟悉證據,故不接納于文鳳一方的上訴理由,同意原審裁決,指該口頭承諾不構成協議及不具法律約束力。上訴庭表示,于不爭議周星馳的山頂豪宅「天比高」12號屋用作自住,即使口頭承諾屬法律協議,但因為物業並非投資,故沒有利潤佣金。
另外,上訴方批評,原審法官未有充分或全面考慮相關事實內容,包括周星馳和于文鳳拍拖時,周一直對于吝嗇和傾向剝削她,故該口頭承諾屬商業性質,兩人對話用字及商業目的亦清晰。惟上訴庭表示,相關指稱只是于的個人演繹,沒有法律效力,原審法官當時已有關注該等情G。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評估證據,以及給予合適的比重。
指口頭承諾約束力 僅于個人演繹
上訴庭又認同原審法官所言,于拍拖期間樂意協助周投資,她受聘工作亦不必擔心收入,雖然情侶和商業伙伴關係不是對立,但考慮所有證據後,原審法官認為二人沒有法律關係。上訴庭亦認同原審法官稱,于以往為周投資獲得的分佣,均沒有報稅,可見兩人不是商業關係。基於上述原因,原審法官在裁定證據時和法律上並無明顯錯誤,上訴庭沒有理據干預原審裁決。
【案件編號:CACV14、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