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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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批難民卻持中國護照回華 華婦遭撤身分司法覆核駁回

[2021.09.17] 發表

【明報專訊】 一名姓鍾的華裔女子﹐2005年由中國來加拿大,以在中國受到逼害為理由,成功申請獲難民身分。但之後她仍持中國護照進出中國﹐最終到2017年被加拿大公安部取消難民身分。

她提請移民部在人道同情的立場上批准她可獲永久居民身分﹐被拒後又申請司法覆核﹐仍被駁回。

公安部稱﹐她自願、經常使用中國護照﹐置自己於中國的保護之下﹐表明她無必要申請難民。移民部對此表示同意。

該女子隨後改提出﹐希望移民部在人道同情和最佳兒童利益2大立場上﹐同意她申請永久居民。並以她在加拿大有頗大數字的積蓄﹔自己擁有出租房產﹐和出售在中國產業而在加拿大購買商業份額﹐證明自己與加拿大有密切聯繫。

但移民官質問這些和她與加拿大的聯繫有些什麼關係﹖法官也看不出﹐這和人道同情批准其申請永久居民有什麼關係。

該女子是於2007年取得難民身分﹐之後她擔保了丈夫和2個孩子來加拿大﹐2個孩子現在已是成人﹐他們都是加拿大公民﹐而她不是。

在中國於2013年放寬一孩政策的前後﹐她使用中國護照數度回中國。2010年在加拿大遺失了她的中國護照後﹐又重新申請並作更新。

2017年﹐聯邦公安部因此而要求停止其難民身分。在該女子隨後提出上訴後﹐一名高級移民官審閱了她的申請﹐認為她提供的和加拿大聯繫方面的證據薄弱。此外﹐她最小的女兒也已經18歲﹐最佳兒童立場一說無從談起﹐因此拒絕了她的申請。

法官分析案件後﹐也同意移民官的看法﹐說該女子所提人道立場方面的證據﹐的確不足和模糊。比如﹐她提出的證據包括﹐幫助女兒註冊成為兼職學生。此外﹐沒有她在加拿大的家庭成員方面的信息和證據。

移民官說﹐該申請人「很少提及其在加拿大的家庭成員﹐更別說提供文本材料﹐作為證據」﹐法官同意該說法。

法官說﹐看不到該女子有參與社區、提供義工服務的證據﹔此外﹐她自己在法庭庭審時提及的親如家人的好朋友等﹐因未列入給移民部的申請中﹐因此也無法在法官的判決中考慮。基於上述理由﹐法官駁回了她有關司法覆核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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