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曾蔭權案觸發檢討 李國能倡修例管特首
【明報專訊】特首林鄭月娥昨日表明不會兌現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8條的競選承諾。條例爭議歷經多屆政府,前特首曾蔭權捲入涉貪風波後,由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任主席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發表報告,建議政府修訂防賄條例,將特首納入第3、8條的適用範圍。當年梁振英上任特首前曾公開承諾,會認真考慮建議,最終沒成果。
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於2012年發表報告,表明特首不應凌駕適用於政治委任官員、公務員的法律之上,建議設委員會考慮並決定是否批准特首索取及接受利益,未獲許可最高可監禁1年、罰款10萬元。
翻查資料,1999年時任立法會議員劉慧卿已在立法會提出質詢,問及特首是否受防賄條例規管。至2007年,立法會通過修例,將防賄條例第4、5、10條適用於特首,時任政務司長唐英年稱,由於條例第3條列明索取或接受利益須尋求特首許可,特首不能許可自己接受利益,涵蓋特首存在結構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