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私隱例遏起底 專員可搜查檢控 《草案》設域外管轄權 可要求海外平台刪內容
【明報專訊】政府針對「起底」行為,昨日正式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新條文設域外管轄權,即無論起底行為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發生,私隱專員都可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移除有關的起底內容。條例將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包括可在沒有手令下,搜查疑犯電子器材、搜查及拘捕疑犯等。政府建議引入兩級制刑罰,設入罪門檻較低的罰則,而最高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下周首讀二讀 盼本年度完成
修訂草案將於本周五(16日)刊憲,下周三(21日)首讀及開始二讀辯論。據知港府希望修例在本立法年度會期(10月底完結)完成。
致當事人及家人受「指明傷害」
最高罰百萬囚5年
根據政府提交的文件,若意圖或罔顧導致該當事人及其家人受「指明傷害」,即屬犯罪,並列出「指明傷害」涉及的4種罪行元素,包括起底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該人的財產受損。
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其個人資料,只要有意圖或罔顧是否導致該當事人及其家人受「指明傷害」,即屬犯罪,私隱專員可提出檢控,經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若確實導致資料當事人及其家人受到「指明傷害」,經公訴程序定罪,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有能力移除者違「停止披露」屬犯罪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文件指出,由於網絡世界沒有地域限制,新訂條文將有域外管轄權,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發生的「起底」行為,只要資料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或身處香港,私隱專員都可送達「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移除「起底」內容;有能力移除有關起底信息的港人,例如在港設營業點的網絡服務供應商,或境外的服務提供者如社交媒體平台,都受條例規管,要按規定在指定時間內採取停止披露行動,違者亦屬犯罪。
專員及獲授權者可向抗拒者「合理用武」
可無手令下截查拘捕
過往沒有調查及檢控權的私隱公署被指是「無牙老虎」,是次修例給予私隱專員的權力大大提高,除可要求境內、境外網絡平台移除起底內容外,專員亦獲調查及執法權,可向管有或控制調查相關材料的人,在指定時間、地點提供有關材料,回答專員的問題,面見專員等,不遵從者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
私隱專員也可向法庭申請手令,以搜查、檢取、扣留有關的電子器材,並將器材內的資料解密等,手令有效期為14日;但在緊急情况下,專員也可在無手令下搜查有關電子器材。專員及獲其授權的人亦可在無手令下,截停、搜查和拘捕懷疑犯「起底」罪行的人,並可向抗拒或企圖逃避者使用合理武力,其後須將被捕者帶到專員辦事處或警署,不可扣留超過48小時。
私隱公署表示,歡迎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並依據既定程序申請增撥資源執行新例。
IT界:未解聯盟疑慮 梁美芬:歡迎
資訊科技商會榮譽會長方保僑表示,境外科網企業如facebook等,在港員工大多負責市場業務開發,若發現違法資料需移除,一般要交由位於海外的法務部決定,他預計有關科網在港員工不屬於「有能力」移除內容的人。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則表示,修訂條例內容未完全解決亞洲互聯網聯盟(AIC)的疑慮,例如沒有為「起底」定下清晰定義等。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說,作為曾被起底的人,絕對歡迎政府修訂私隱例,指合理的社會應盡速立例保障市民私隱及生命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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