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大律師:資深大狀地位如高院法官
【明報專訊】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規定,只有大律師能升格成為資深大律師,須至少10年大律師執業經驗,對法律有足夠認識,在行內有足夠能力和聲望。香港現時有約1500名執業大律師,其中105人為資深大律師,所有資深大律師都必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任命亦須諮詢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及律師會會長。
作為法律界行業翹楚的象徵,資深大律師制度有數百年歷史,回歸前稱為「御用大律師」。每年都會有大律師「升仙」(英文稱Take Silk)成為資深大律師,而首席法官在過去的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致辭時,均會強調資深大律師作為行業領袖須肩負更多社會責任,例如推廣法治或參與公共事務等。本年度委任典禮上,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便稱資深大律師有責任為司法機構發聲。
余若薇:需有江湖地位 非「奸就會贏」
公民黨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昨出席一電台訪問時指出,要成為資深大律師「並非武功高就可以做大俠」,該人需有聲譽和「江湖地位」、具能力和公認富正義感等,不是「奸就會贏」。
執業大律師蘇俊文認為,傳統上資深大律師地位相等於一名高等法院法官,說話具有權威,對社會影響力較大,有更多社會責任亦是合理。不過他強調,即使得到此頭銜不代表會有特權,「打官司都一樣係咁打,只係有一定名聲,收費就可以順利成章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