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督察借下屬錢不還 判囚3周
【明報專訊】海關督察2018年10月未經許可向下屬借貸5萬元,輾轉下再向下屬任職警員的好友借款,海關督察遲遲未還錢,警員向海關舉報並揭發事件。被告早前裁定各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罪名罪成;裁判官昨判刑時指出,被告雖有悔意,但他在審訊時虛構辯護內容,以逃避欠債責任,令本案比同類案件嚴重,決定將他判囚3星期,並下令他6個月內償還4萬元予政府。
被告鄭文傑(31歲)現已破產,案發時為海關督察,派駐沙頭角組,辯方透露他於被定罪後翌日請辭。控罪指他身為海關督察,2018年10月17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下屬劉港生索取一筆5萬元貸款,以及從劉港生友人梁偉劍接受該筆貸款。
指自辯時虛構人物 有訛騙成分
頒彌償令 須還政府4萬元
暫委裁判官陳國維判刑時稱,被告報告正面,一直奮鬥最後當上海關督察,因賭博泥足深陷債台高築;另從被告求情信等可見悔意,並有努力面對賭癮。
陳官表示,被告審訊自辯時虛構人物逃避欠債責任,背景較其他案件嚴重,有訛騙成分亦浪費法庭時間,加上利用上級職權犯案,因此認為判處短期監禁屬最佳選項。陳官表示,被告雖已償還事主1萬元,案件重點非受害人能否取回5萬元,而是被告有否得益,故頒下彌償令,要求被告6個月內償還4萬元,受益人為特區政府。
【案件編號:ESCC2094/20】